李礼仲/想与国际竞争 就别误踩红线 

台湾企业经贸自由化国际化,跨国经济活动蓬勃发展,因而对于「竞争法」的认识与遵循格外重要。(图/Pixabay)

2007年,中华航空长荣航空被控涉及与其他11家航空公司共同操纵票价,使旅客额外支付了不必要的成本华航于2017年以美金1950万元和解,长荣则于2018年2月,以美金1,950万元和解。更有甚者,连台积电都正接受欧洲联盟竞争执行委员会,针对其在半导体销售领域是否有反垄断调查

台湾厂商因违反外国的「反托拉斯法」连连面临高额罚金罚款高阶经理人或公司负责人还有因而至外国服刑者,更有损公司形象。上述案例在在显示,政府与跨国企业应加强对「国际竞争法」之认识并严守遵循,以免一再受罚。

事实上我国企业因经贸自由化与国际化,跨国经济活动蓬勃发展,市场跨越地理与国界,竞争秩序(禁止限制竞争与不公平竞争)的维护不再局限一国之内,也因此国际间逐渐凝聚共同打击跨国反竞争行为的决心,透过资讯共享及共同行动,积极打击国际恶性卡特尔」。1985年,全球实施「竞争法」的国家仅31国,2013年实已超过127个。中国大陆亦已通过「反垄断法」,并于2008年生效,香港也于2015年实施「竞争法」。

此外,各国(区域)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对于外国企业意图影响国内竞争交易,且违反行为具直接、实质及合理可预见的效果,而足以产生违反「竞争法」上之诉讼者,便可适用「域外适用原则」。因此涉案公司若为台湾厂商,相关违法行为未必发生在裁罚之国家境内,仍会遭致严厉处置,此即「竞争法」域外适用。2006年12月美国司法部、欧盟竞争执委会、日本及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针对2001至2006年,我国与日韩等国面板厂商联合订价违反各国(地区)「竞争法」,共谋操纵LCD面板价格案即为一例。

为了加强查缉联合行为(卡特尔行为,Cartel Behaviour)之限制竞争,各国「竞争法」执行机关多积极寻求有效的机制。其中,源于美国的「宽恕政策」,或称「窝里反条款」,已成为目前许多国家采用的政策;OECD竞争委员会2001年的报告中也认为,应该采宽恕政策以对抗恶性「卡特尔」。

「宽恕政策」是对「竞争法」执法机关未知悉违法事证,或调查前通报违法事证的卡特尔成员,给予减轻或免除制裁优惠。优惠的方式分两大类:或为免除刑事追诉(如美、加等)及民事追诉(如澳洲)的司法责任;或免除/减轻行政责任(如欧盟、韩国、台湾等)。例如,对于第一位符合宽恕政策实施要件通报违法事证的成员,给予刑责或行政责任全免,第二位给予减免1/2责任,第三位减免1/3认责等。在LCD面板案之美国「反托拉斯」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韩国三星即申请适用宽恕政策,配合美国国司法部来调查减轻法律责任

▲2006年美国LCD面板案涉案公司之裁罚与宽恕政策罚金减免表。(资料整理/李礼仲

其实,企业降低违反「竞争法」之风险,应设计一套遵循竞争法规范之机制,及当有违法之虞时得以迅速并有效因应之程序(包括是否适用『宽恕政策』),以减轻企业损失

我国公平会对企业界倡议,经由「自律」来遵从「竞争法」订有「企业订定企业关于反托拉斯之遵法行为守则」,提供企业订定遵法规章之通案建议,以推动企业自愿性订定合于自身经营状况及组织文化,并愿认真执行之「反托拉斯」遵法规章。

若以公平会「自律」原则对比各国「竞争法」,「竞争法」执行机关多以提高罚责、实施宽恕政策,遵法机制的「诱因」稍嫌不足,以至于订定遵法机制的国内企业不多。然国际上已有国家将「竞争法」遵法计划作为量刑参考,如英国得减刑10%,加拿大、澳洲得为减刑参考,此部分应为我国公平会未来重新拟定企业遵法机制时参考。此外,公平会更应结合经济部国贸局,以积极的行政作为让企业建立遵法机制,使更多的台湾企业有熟悉国际竞争法则之环境。

熟悉主要国家的「反托拉斯法」,为台湾现代企业从事全球市场竞争之必要经营成本。违反「竞争法」,不仅企业会蒙受商誉损失,且须承担巨额罚款,经理人员尚有需面临的牢狱之灾。因此企业应在平时确实执行遵法机制,若有涉及违反「竞争法」时,要善用「宽恕政策」,使能降低企业及相关人员之违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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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仲,台北商业大学连锁加盟经营管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