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37/有没有围标不必法院判?

台北政府体育处强调台北小巨蛋招标案适用《政府采购法》,依职权认定东森巨蛋有没有其中所定的围标行为,不以经法院宣告有罪判决为前提要件。(图/Jimmy Yao/flicker)

东森巨蛋是在2010年向台北地院诉请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赔偿,原本的围标案已在2008年一审判无罪,但法庭攻防间,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则是强调,台北小巨蛋招标案适用《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得依职权认定东森巨蛋公司有没有《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1项第7款所定「其他影响采购公正之违反法令行为」的围标行为,不以经法院宣告有罪判决为前提要件。

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认为,虽然王令麟、谢寅龙在围标案中获一审台北地方法院判无罪,但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是依据台北地检署检察官调查认定的结果,依职权认定东森巨蛋公司遭起诉的围标行为,已严重影响程序公正性及公众利益,加上东森巨蛋没有经台北市政府事前书面同意即以发行新股方式移转股权,也没有依约在开幕前完成设置户外大型及小型显示看板等,而这些违约事项无从事前通知改善。因此,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不必通知原告改善,即可终止台北小巨蛋委托经营管理契约

关于没收保证金部分,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认为,依据双方合约,东森巨蛋应该在2005年12月1日开幕前完成LED看板设置,但东森巨蛋未依限完成,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多次发函催告,东森巨蛋才在2007年1月12日完成所有LED设置。依双方合约,2006年6月9日至7月8日共一个月,每天罚违约金20万元,共600万元,隔日再到2007年1月11日止共187天,因逾期一个月,应加计惩罚性违约金50%,共要罚2亿1百32余万元,扣除东森巨蛋已缴20万元违约金,东森巨蛋还欠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违约金2亿7千123万元,履约保证金1亿5千8百万元全数抵扣后仍不足,东森巨蛋无权要求归还履约保证金。

此外,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也另提出东森巨蛋两项违约事项,一是未获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同意,将位于五楼的转播室改到地下一楼;二是未获同意即自行招商。但对于这两项指控,东森巨蛋反驳,因为五楼转播室摄影机视线不佳,才改到地下一楼,实属有其必要性,若因此被台北市政府解约,市政府已属权利滥用;至于招商,全都有获得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同意。

对于《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强调依此法及双方合约,双方合约已终止,东森巨蛋应将台北小巨蛋现有的土地建物、户外广场及各项设备现状交给台北市政府体育处经营管理,台北市政府不必再担负之前的修整责任

至于《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修法,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认为,新法律适用仍继续存在的事实关系新法实施时,双方合约仍有效,并没有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且此自治条例也没有违反「法律保留」原则。(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