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24/小巨蛋围标疑云,是绑标还是乌龙?

台北地检署认定小巨蛋弊案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灯光大厂益鑫公司负责人谢寅龙涉及围标。(图/Alan Hon/flicker)

当时,检察官起诉书中的小巨蛋围标案,台北地检署认定小巨蛋是弊案,涉及围标,检察官怀疑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与灯光大厂鼎益鑫公司负责人谢寅龙,为了由东森巨蛋公司取得台北小巨蛋的营运标案,涉嫌共同议谋以围标方式,由东森集团与谢寅龙密谋议定共同围标台北小巨蛋,综艺教母葛福鸿也因此被约谈

最后,检察官认定,涉及围标小巨蛋的是王令麟与谢寅龙两人。起诉书指控,王令麟在台北小巨蛋经营管理案第一次招标后,得知对手是谢寅龙,即与他商讨围标策略,劝退谢寅龙,但两人为了不启人疑窦,谢寅龙在第二次仍以「都会娱乐公司」名义投标,当时台北市政府在招标时公布的底标价格是15亿4,350万元,都会娱乐出价15亿6千万元,较东森巨蛋公司的15亿8千万元少了2千万元而落败。

这个版本故事是说,东森巨蛋总经理林克谟在第一次投标现场才知道竟然有其他人竞标,大为惊讶,但因双方不认识,且当天投标家数不足未开标,林克谟无法知道对方是谁,因此在都会娱乐公司于台北市体育处领回标单时,林克谟派人尾随以查探其为何许人也,后来发现都会娱乐公司人员回到他们位在台北市南港区中国电视公司总部后方的南港一○一场馆办公室

检察官认为,东森巨蛋公司员工查出都会娱乐公司的公司组织结构后,随即告诉王令麟关于都会娱乐公司的底细。检察官铺陈出此架构后,在犯罪动机方面,认定王令麟对于小巨蛋标案已投入大笔款项心力,深怕都会娱乐公司得标,因此在第二次投标前的某一天,与鼎益鑫负责人谢寅龙达成协议,由东森巨蛋公司取得台北小巨蛋的经营标案,东森巨蛋公司事后会支付都会娱乐公司2,500万元,做为谢寅龙投标台北小巨蛋的准备损失

2005年7月1日,由东森巨蛋公司与谢寅龙签立「舞台灯光设备规划咨询顾问合约」,2,500万元扣除税额后,支付鼎益鑫科技公司2,478万元。东森巨蛋公司在与谢寅龙签约的同一天,双方也另签订买卖合约,以8,400万元向谢寅龙与葛福鸿合作经营的「都会娱乐国际公司」购买「都会娱乐」经营的南港一○一设备及地上物。接着,谢寅龙即以这8,400万元,成立万欧股份有限公司,并以万欧万公司名义投资东森巨蛋公司5,500万元,借以取得东森巨蛋公司25%的股份,谢寅龙因而成为小巨蛋经营团队之一。

检察官认为,王令麟在东森巨蛋得标台北小巨蛋后,除了先支付谢寅龙的鼎益鑫公司2,500万元,东森集团再出资购买都会娱乐国际公司位于南港一○一的地上物,以提供资金让谢寅龙在竞标失败后,用这笔钱转投资东森巨蛋公司、购买东森巨蛋公司股份,进而达成「不为竞标」,也就是「围标」、「搓圆仔汤」的协议。

▲2005年林克谟(左)担任东森巨蛋总经理与董事长赵怡开馆前视察台北小巨蛋。(图/东森国际)

东森巨蛋公司反驳,是在得标后才与谢寅龙合作,目的是借助他在舞台灯光的长才,以节省东森巨蛋公司建置舞台灯光的费用。然而,检察官并不认同。起诉书指出,东森巨蛋为了围标,前后共支付6亿1,438万元给谢寅龙及鼎益鑫等公司,其中2,478万元是顾问契约费,8,400万元是购买南港一○一设备及经营权(设备6,300万元及经营权2,100万元),另有1亿560万元是承租南港一○一土地,还有3亿元是由东森购物投资鼎益鑫公司,最后还花了1亿元购买都会娱乐公司股份。

建构出王令麟与谢寅龙在台北小巨蛋招标案中的互动关系及资金流向后,检察官认定谢寅龙与王令麟涉及违反《政府采购法》第87条第4项前段规定:「意图影响决标价格或获取不当利益,而以契约、协议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厂商不为投标或不为价格之竞争」,依本法条规定,被告可以判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以并科一百万元以下罚金。(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