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蛋案/郝市府接管 是依法行政还是私刑?
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在2007年8月14日发文给东森巨蛋公司,提出东森巨蛋有三大违约:一是前一天台北地检署起诉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涉围标小巨蛋,违反《政府采购法》,使开标有不正确结果;二是东森巨蛋公司违反与台北市体育处的契约内「未获市府同意不得移转股权」的规定,将股权移转给第三人万欧万公司;三是东森巨蛋未依约在2005年12月1日开幕之前完成场馆LED看板建置,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认为依《政府采购法》及双方合约,东森巨蛋已违约,即日起终止双方对于台北小巨蛋的委托管理契约。
限三天内搬光巨蛋东森巨蛋公司在收到台北市政府体育处的终止合约公文后的第三天,即2005年8月17日,又收到台北市政府体育处第二张公函,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指出,合约既然已经终止,依据双方合约,要求东森巨蛋公司在文到三日内,即同年8月20日将台北小巨蛋所有财产、资料及全部经营权交给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并点交、接管完毕,东森巨蛋公司认为不合理,拒绝接受。
2007年8月21日,交出经营权期限已过,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依《 行政执行法》对东森巨蛋罚十万元怠金,隔日清晨台北市政府派出警察等二百多人力,接管台北小巨蛋。台北市政府当时指出,是依《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契约终止后东森巨蛋应交出台北小巨蛋经营管理权,因东森巨蛋没这么做,台北市政府再依《行政执行法》进行强制接管。
台北市政府的接管合法吗?东森巨蛋公司当时分析以上的法律及合约中的权利义务后,认为台北市政府违法终止契约、违法接管,且台北市政府在要求东森巨蛋公司交出小巨蛋后,也再以公文通知东森巨蛋公司,如果不服这个「 行政处分」,可以提出诉愿。东森巨蛋公司认为,基于「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因台北市政府已说不服行政处分可以诉愿,后来也派出警察接管小巨蛋,东森巨蛋认为这个「行政处分」侵害了东森巨蛋的权利,因此循行政诉讼途径,针对台北市政府体育处2007年8月17日要求东森巨蛋交出小巨蛋一切的公文,向台北市政府诉愿委员会提出诉愿,要求撤销这项「行政处分」。
2008年1月21日台北市政府诉愿委员会做出「诉愿不受理」决定,理由是台北小巨蛋委外经营案,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办理,东森巨蛋与台北市政府体育处针对履约有争议,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不能提诉愿。
◎文章摘录自《都是巨蛋惹的祸-台北小巨蛋接管内幕大公开》一书,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