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巨蛋案/郝市府接管小巨蛋 陈清秀:政府粗暴

▲2005年12月1日台北巨蛋在当时台北市马英九主持下开幕。(图/东森国际提供)

作者刘志原/采访.整理

解铃还须系铃人——法律陈清秀的解析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清秀,曾任台北市政府法规主委,2005 年台北市政府接管台北小巨蛋所依据的《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是在陈清秀任法规会主委时制定。2016年10月,他受访谈到小巨蛋案时,感叹自己推动制定的自治法规被误用,更以「政府粗暴」来形容当年的台北小巨蛋接管案,对于台北小巨蛋委外经营案,他说:「这是一个公私协力负面教材。」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清秀认为,公私协力的OT案应本公平信任原则。(图/作者刘志原摄)

陈清秀认为,公私协力的OT、BOT案本质就是诚信,互相本于公平信任的原则,互相有照顾保护义务,如果有一方做的不是那么圆满,那另一方应协助督促改善,促使彼此能够共存共荣,除非有一些重大的事故或重大的违约行为,经过相当时间催告还是无法改善,再采取进一步的手段解决问题。他说,例如夫妻间闹到不可开交,已经无法继续生活时,才可以请求离婚。

对于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在2005年8月以东森巨蛋公司涉及围标等理由接管台北
小巨蛋,陈清
秀认为,此事
罪不至死。但
罪不至死的案
件,却判死刑
,这就违反比
例原则。若说
委托经营的
OT案中,政
府认为经营厂商有地方做得不够圆满,应给厂商一个合理的期间改善。

对于接管,陈清秀指出,如果说要进入公法领域,依据《行政执行法》第27条规定:「依法令或本于法令之行政处分,负有行为或不行为义务,经于处分书或另以书面限定相当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执行机关依间接强制或直接强制方法执行之。前项文书,应载明不依限履行时将予强制执行意旨。」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就要有一个告诫催告通知强制执行的行政处分,才能作为行政上强制执行的依据,并给厂商有诉愿、行政诉讼的机会。陈清秀认为,如果连正当的法律程序都没有,也没有作成上述规定的行政处分,就直接强制执行予以处理,就可能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陈清秀提到,如果正常法律程序没有执行,理论上就会变成是不合法的执行,但是现在面临到的困难是,普通法院对于行政法可能比较陌生,而台北小巨蛋的案子,刚好公私法领域交错,基础关系民事关系,但是加上去的是公法的「行政法」,普通法院对行政法可能不是那么了解,所以就误以为行政执行的法定程序已经完备,没有注意到相关行政执行法的适用以及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此部分的裁判有点粗糙。以台北小巨蛋案来说,陈清秀提到,当时对于市政府及消费者权益损失是否严重到必须判死刑,立即强制接管,不让东森巨蛋公司继续经营?若损失并未严重至此却判死刑,陈清秀认为,这就是过当,这就是政府粗暴;讲白点,就是披着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却不是合法、公平地处理本案,其实就是滥用公权力。陈清秀说,至少在行政执行这部分,当时台北市政府涉嫌滥用公权力。因为情况并没有那么急迫,只给东森巨蛋公司四天的时间搬走,显得有点不适当。陈清秀认为,一般民事案件,若催告没有给对方两、三个星期处理,最高法院会认为催告无效。因为没有给执行合约所必要的合理期间,没有履约的期待可能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小巨蛋那么大的场馆,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要东森巨蛋公司在四天内处理完?这违反了期待可能性原则。无罪推定谁遵守?至于台北市政府在台北地检署起诉王令麟涉及围标案后,就宣布与东森巨蛋公司终止契约,陈清秀检视相关规定认为,依据《政府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第6款,如果是厂商涉及围标,第一审有罪判决,政府机关要必须刊登在采购公报,当成禁止投标或作为决标对象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诉。若从此规定来看,不是检察官起诉就认定是违法,必须要第一审判决围标有罪,才构成违法行为,禁止参与投标。因此,《政府采购法》第50条中规定的厂商违反法令、显失公平行为,有关涉嫌围标行为,要配合第101条第1项第6款,就是一审判决有罪,才不可做为决标对象。陈清秀认为,不是检察官起诉围标,就直接认定是有涉及围标,因为《刑法》上有「无罪推定原则」,依此原则,就绝非检察官起诉就认定围标,应该是以第一审有罪判决,比较符合《政府采购法》的体系解释。陈清秀认为终止契约,某种程度来说,是很严厉的违约制裁手段。要使用如此严厉的制裁手段,违规行为必须非常严重,有关违约的证据证明力要充足,除非是确切地调卷,并了解相关问题,否则立即终止契约,就可能违反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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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录自《都是巨蛋惹的祸-台北小巨蛋接管内幕大公开》一书,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