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服考绩吃丙 保训会:可提司法救济

保训会。(图/翻摄自保训会官网

记者杨佳颖台北报导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9日表示,最高行政法院于今年8月25日召开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公务人员年终考绩遭列丙等者,基于《宪法》第 16 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应无不许提起司法救济之理,因此除了可提出复审,如不服复审决定,还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训会表示,公务人员年终考绩评定共分甲、乙、丙、丁四个等次,其中考绩考列丁等的效果为免职,属于「改变公务人员身分关系」的行政处分,可向保训会提出复审,如不服复审决定,还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为救济;不过,公务人员考绩列丙等者,向来被认为不影响公务人员身分关系,属机关内部人员管理措施,只能得提出申诉、再申诉。

不过,最高行政法院在今年8月决议,公务人员年终考绩丙等的法律效果,除了最近1年不得办理升任外,未来3年亦不得参加委任升荐任或荐任升简任的升官训练,对于公务人员晋叙升迁等服公职之权利影响重大,因此基于宪法第 16 条「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意旨,应允许提起司法救济。

保训会指出,近年来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年终考绩被列丙等的人数,从99年接近3百人,到近102年及103年动辄4、5百人以上,且每年年终考绩被列丙等的公务人员,约有10%至15%会向保训会提出救济,而考试院送请立法院审议的《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已明定可按《公务人员保障法》的复审程序提起救济;最高行政法院此决议,正符合考试院扩大复审救济范围政策目标,保训会乐观其成,并随即于10月7日召开的委员会议中,将考绩丙等事件改依复审程序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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