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公务员救济 不服考绩吃丙可提复审、行政诉讼

▲未来公务员若不服「吃丙」,除复审外还可提行政诉讼。(图/资料照)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过去公务员若不服年终考绩被打丙等,只能向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提出申诉、再申诉。但依据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联席会议8月25日决议,未来公务员将「吃丙」可基于《宪法》第16条「有权利即有救济」的立法意旨,向保训会提出复审,若仍不服可再提行政诉讼。

根据统计,近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年终考绩被考列丙等的人数,从2010年接近3百人,但2012年、2013年已动辄400到500人;此外,每年考绩被列入丙等的公务员,约有10%到15%会向保训会提出救济。依现行规定,公务员年终考绩评定共分甲、乙、丙、丁四等次,因考绩丁等为免职,属于改变公务人员身分关系行政处分,可以向保训会提出复审,如果不服复审决定,还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余三等次则不是用此规定。

但由于考绩列丙等的公务员,在最近1年内将不得办理升任,未来3年也无法参加委任升荐任、荐任升简任的升官训练,对公务人员晋叙、升迁等权利有重大影响;因此最高行政法院8月召开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允许考绩列丙等者可提司法救济。过去公务员考绩列丙等,保训会认为不影响公务人员的身分关系,属机关对内部人员管理措施,因此仅可提出申诉、再申诉,一旦保训会做出决定后,当事人便不得再争执。

对于最高行政法院决议,保训会强调,在考试院送请立法院审议的《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中,已明订列丙等的公务员可按《公务人员保障法》复审程序提起救济,「最高行政法院的决议符合考试院政策目标,保训会乐观其成」;保训会也在10月7日委员会议中,将考绩丙等改依复审程序,若对结果不服可再提行政诉讼。保训会官员强调,已行文通知全国各机关,若有公务员不知道新规定而提了申诉、再申诉,保训会也会改成对当事人较有利的复审程序。

►►►关注2016,邀请读者加入《ETtoday筋斗云粉丝团

一秒掌握世界大小事「ETMetro捷运报APP」离线看不断线→iOS:https://goo.gl/Dz9IsFAndroid:https://goo.gl/lY8H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