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行政诉讼法》 都市计划违法可提诉讼宣告无效

▲立法院会三读通过行政诉讼法》,图为淡海新市镇。(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3日三读通过《行政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订第五章「都市计划审查程序」,明定人民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公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依都市计划法发布的都市计划违法,而损害自身权利法律利益者,得向管辖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都市计划无效。

司法院于提案中指出,都市计划向来属于法规性质、并非行政处分,人民纵使认为都市计划违法且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仍须待行政处分作成后始得依《行政诉讼法》提起撤销诉讼。

司法院表示,为使人民财产权诉讼权等权利受及时、有效、完整的保障,于其权利因都市计划而受到侵害时,可及时提起诉讼请求救济,并借以督促主管机关拟定、核定与发布都市计划时遵守法律规范,因此提案修法。

三读条文明定,人民、地方自治团体或其他公法人认为行政机关依都市计划法发布的都市计划违法,而直接损害或因适用而损害在可预见之时间内内将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规定向管辖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该都市计划无效。

条文规范,行政诉讼应于都市计划发布后一年之不变期间内提起,但都市计划发布后始发生违法之原因者,应自原因发生起计算。而被告收受起诉状后,应于两个月内重新检讨原告请求宣告无效的都市计划是否合法

▼立法院会三读通过《行政诉讼法》。(图/记者屠惠刚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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