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刑事诉讼法 保障保安处分程序权

立院三读刑事诉讼法 保障保安处分程序权。(本报资料照)

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旨在完善保安处分程序权的保障,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裁定程序,应给当事人陈述意见。

修法主要为因应大法官第799号解释,完善保安处分程序,未来声请裁定宣告保安处分的种类,将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做区分,而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裁定程序,应给当事人陈述意见。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在审查会时表示,释字第799号解释虽仅提及强制治疗处分部分,但司法院为求周延,研议各类型「保安处分」的程序权保障,此次修法重点包括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区分保安处分的种类、应强制辩护的情形及准用辅佐人的规定等。

三读条文明定,检察官声请保安处分时,应以声请书叙明理由及证据,并同时以声请书缮本通知受处分人。如果受处分人因身心障碍,导致无法进行完全陈述,且未经选任辩护人者,法院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

此外,辩护人于许可延长监护、强制治疗、撤销保护管束、拘束人身自由的声请案件时,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重制或摄影;在法院部分,受理这些声请案件,除显无必要者外,应指定期日传唤受处分人,并通知检察官、辩护人、辅佐人,法院也应给予到场的受处分人、辩护人、辅佐人陈述意见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