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权利法》三读 可预立医疗决定保障生命尊严

▲本身就是罕病病友杨玉欣,在届期最后完成《病人自主权利法》立法。(图/翻摄画面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为保障病人的生命尊严,让重症病患选择医疗行为,立法院18日院会三读设立《病人自主权利法》,病人对病情、医疗选项及各选项有知的权利,可抉择与决定医疗选项。病患得预立医疗决定,并加注于全民健康保险凭证中,医师依病人医疗决定可放弃维持生命,不须负刑责

推动立法的国民党立委杨玉欣指出,这是我国第一部以病人作为规范主体保障病人权利法律,包含病人知情、选择、决策医疗、指定医疗委任代理人等权利,让病人预立医疗决定能获得完整保护,感谢各界及家属体认病人的需求。杨玉欣也感谢台北市长柯文哲临门一脚,让更多人了解这部法的重要。

民进党立委田秋堇说,「许多人等这个法20年,终于被我们等到」,这绝对不是安乐死,也不是协助自杀的法,而是比照祖先自然回归生命终点,不要过度医疗。田秋堇说,如果这个法早日通过,父亲当年就不必忍受太多痛苦。

《病人自主权利法》条文明定,意愿人预立医疗决定时,经医疗机构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意愿人、二亲等内亲属1人及医疗委任代理人应参与,并于预立医疗决定上核章证明;经公证人公证或有具完全行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场见证。

条文指出,经注记于全民健保的预立医疗决定,与意愿人临床医疗过程书面表示不一致时,应完成变更预立医疗决定。

而末期病人、不可逆转的昏迷、永久植物人、极重度智者,经2名专科医师确诊和缓和医疗团队至少2次以上照会,且有预立医疗决定者,医疗机构或医师可以依照预立医疗决定,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流体喂养,不须负担刑事与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