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最后自己决定! 「病人自主权利法」明年1月上路

▲「病人自主权利法」明年1月上路民众可签预立医疗决定书。(图/达志示意图,下同)

记者赵于婷台北报导

日前有医事人员网路上分享一名七旬老妇在生前签下放弃急救,但在失去意识后,家人要求撤回,老妇便插管成了空空躯壳活着,让医护人员大叹是「畸形的爱」。为落实病人自主善终,《病人自主权利法》将在108年1月6日上路,病患可签「预立医疗决定书」选择接受或拒绝「维持生命治疗、人工营养流体喂养」的意愿

「病人想善终,但家属要求救到底」往往让医生陷于两难,不救担心变成医疗纠纷,救下去却违反病人的意愿。对此,台北市卫生局医事管理科科长何叔安指出,基于对医疗自主和生命尊严,病人事先可透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的医病沟通过程,立下书面「预立医疗决定」。

根据《病人自主权利法》第14条规定,病人符合5大临床条件之一,包括「末期病人、处于不可逆昏迷状况、永久植物状态、极重度失智和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病人疾病状况难以忍受、无法治愈且当时医疗水准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等情形,若有预立医疗决定者,医疗机构医师可依其预立医疗决定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之全部或一部。

▲《病人自主权利法》目的是让病患自行选择如何善终,尊重自主和维持生命尊严。

何叔安说明,病患可在签署预立医疗决定时,表达自己在以上5款特定临床条件时,选择接受或拒绝「维持生命治疗」以及「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的意愿,并且可以随时撤除或是修改。

而在签署预立医疗决定时,根据《病人自主权利法》第9条规定意愿人为预立医疗决定,应符合3大规定,包括经医疗机构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并经其于预立医疗决定上核章证明」、「经公证人公证或有具完全行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场见证」和「经注记于全民健康保险凭证」。

何叔安强调,《病人自主权利法》不是倡议安乐死,根据第14条所指的5类临床状况,多为缺乏生命品质,生命的品质与生命长度,取决于个人价值观,而卫福部最快4月底会预告病人自主权利法相关细则并搜集各界意见

★图片为版权照片由达志影像供《ETtoday新闻云》专用,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未经达志影像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