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权利法:自主善终,选择最后一扇门

文、图/退休好幸福

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病人自主权利法」(以下简称病主法),并于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其核心重点为,意愿人意识状态清楚的时候,透过预立医疗照护咨商完成「预立医疗决定」,自我选择未来的医疗方式

为了让大众了解病主法的精随,106年初开始,卫生福利部特别委托了全台7家医院做试办,让站在第一线的医护人员社工师,将正确的法律条则传递给有兴趣者。一年下来,成效是如何?一般大众对这项法条的接受度高吗?大家的想法又是什么呢?传统观念的束缚

东方人对于死亡一向十分敏感,若没有任何契机或媒介,直接向大众提起这个议题,往往被认为「不吉利」、「触霉头」,觉得「时候未到」,没必要去谈论,成为病主法推广中最难克服的困境。

台东马偕医院社工师吴静惠分享,有许多民众,借由朋友告知、海报宣传或是病友会团体、社区宣导中认识了病主法,若想更进一步的了解,便能拨打专线再到医院做咨商。一年下来,有30个签立意愿书的成功个案,为本身有慢性疾病或一般成人的亚健康族群居多,反而正处于生病的民众比较少一些。令她印象深刻的是,原有10位左右的民众,本当已经约好要来报名咨商,但在最后临时取消,原因多为二等亲无法前来陪伴,或是当事人身体不适等因素,代表着病主法仍然受某些传统思想的局限,尚未普遍化

镜头拉到了云林若瑟医院,年迈的爷爷用颤抖的声音对医生说:「医生,我们家中子女成家立业了,平常生活也不算富裕,况且我跟太太手上的退休金都不够,也难以跟子女开口。如果死之将置,就别急救了,帮助我们舒服的离开就好。」家医科医师爱华表示,该案例是意愿人误解病主法是所谓的安乐死,故特别加以说明,并深入了解意愿人的家庭背景及厘清需求,签下预立医疗决定和安宁缓和意愿书。

面对传统的思维以及民众的不解,站在第一线的医护人员或社工师,要做的并不只有单纯的法规介绍,更得深入人心与其家庭,是一个贴心且具有辅导能力的角色。开启安宁新选择

奇美医院安宁病房护理张贤真指出,在推广期间,很多人会误会签立预立医疗决定后,当发生各种疾病与意外时,医院端不会提供急救,而心生畏惧,她强调,只要是急性且可逆的病情,该有的医疗还是要有,且预立医疗决定的生效,必须经由2位专科医师判定疾病为不可逆转的地步。

张贤真护理长忆起,曾有一位奶奶看到了病主法的宣传,并邀请了另外3位奶奶,4个人加起来共300多岁,因为看到太多亲朋好友,在最后的阶段走得太痛苦,希望未来能够走得舒适、不受苦,正是给她们一个自主医疗方式的新选择。一年多下来,奇美医院已宣导了超过2000位民众,其中有280索取心愿探索手册、59位参与咨商和相关门诊,一次一个小时的询问会议,便会录音录影下来,让民众回家得以与亲朋好友讨论。都市参与度较踊跃

同样属于都市型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是试办最久的医疗单位,105年率先试办共有339位民众接受预立医疗照护咨商;106年北市联医统筹进行七家试办医院的收案分析后,106年全台共计有240人,累积这两年经验,亲身体验预立医疗照护咨商民众共有579例,其中以女性居多,年龄约50至69岁。北市联医社区资源长田丽珠指出,许多人是看到身边的家人走得太辛苦,便开始关心善终,并具有一定的心理准备;而本身有接触过安宁理念者,或已签署预立安宁缓和医疗意愿书者,也占了参与者的60%。

同属联合医院,人文创新书院组长,也是社工师的叶依琳说明,若是对病主法有疑问,可透过北市联合医院客服专线做基本的咨询,或是索取一本「心愿探索手册」,回家慢慢思考,与家人讨论。叶依琳记得,曾经咨商过一对同甘共苦的母子,母亲为了不想造成儿子的负担,想要事先进行预立医疗决定的签署,原本没有丝毫反应的儿子,在会谈中听见医疗团队的说明,脸色越来越难看,最后突然冒出了一句:「妈妈,我觉得妳好狠心,做这样的决定,怎么没问过我怎么想?」这句话宛如当头棒喝,也提醒了前端的医护人员,即便病人遵从自我意愿,但身旁的家属,全都是潜在的「意见者」,他们的看法跟感受,更是不可轻忽。需要时间建构好的雏型

106年3月,知名作家琼瑶一篇《琼瑶给儿子儿媳的一封信》,将病人自主权利法的话题打开,截至106年11月底为止,预立安宁缓和意愿书者已超过49万人次,表示社会大众对善终以及末期病人自主的关心,是有延续性的。

云林若瑟医院家医师张爱华点出,病主法目前尚不完美,但政策的法律与推广,应该在更小的地方扎根,并训练人力宣导正确的观念与厘清迷思,并且给这个社会一点时间与空间进步。就像安宁缓和医疗,也是在实施的20年并经修法3次后,才出现了当初想要的样子,相信在不断地努力下,每个人的最后一哩路,就不是痛苦的。编按:当病人符合临床适用对象之五项条件(注1),医师可依病人的预立医疗决定,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流体喂养;医师依预立医疗决定终止、撤除或不施行维持生命治疗或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不负刑事与行政责任,因此所生之损害,除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违反病人的预立医疗定者外,不负赔偿责任。预立医疗决定后,可以撤除或是修改。

注1:五项条件包含:末期病人、不可逆转昏迷、永久植物人、极重度失智、其他经政府公告之重症。

更多健康讯息,请上《退休好幸福》http://www.retire.tw/health-list.php

从医院到居家,深入关怀相伴到终点

相伴到最后,在家善终不是梦

最后一刻,谁来做主?

人生的谢幕剧本,自己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