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大NG行为 恐被当赠与追税

财政部4日指出,民众如果有四种移转财产的NG行为,包括无偿或明显以不对等代价帮他人负担债务、购买财产,还有无行为能力者购置财产、无买卖证明二等亲财产交易等,将被国税局视为「拟制赠与」、即为赠与行为,必须课征10%~20%赠与税

官员表示,遗赠税法里面有「拟制赠与」定义,也就是民众运用其他名目移转财产,但国税局透过实质课税原则,认定这些移转财产行为属于赠与,再借此课征赠与税。

依遗赠税法第5条规定,拟制赠与可大略分成四种形式,包括负担他人债务、帮他人买财产、监护人帮无行为能力者置产、二等亲之间的财产交易。

首先,若民众以显著不对等代价或无偿帮他人偿还债务,国税局认为民众实质是赠与财产给他人抵债,因此属赠与行为、要课赠与税。

若民众运用自有资金或显著不对等代价帮他人购买财产,包括房屋土地、有价证券等不动产与动产,实际上也是赠与财产给他人。

另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购买财产,国税局在查核标准认定这两种人是没有自主能力购买财产,多半是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赠与给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所以也算是赠与行为。

国税局在查核时,时常经手二等亲之间买卖财产,像是父母名下财产卖给子女,另外也有父母名义上为借款给子女、子女再购买父母的财产,实务上多为无偿买卖。

由于我国二等亲买卖多为无偿情况、只是另立名目以规避赠与税,依照国税局标准,若二等亲之间买卖财产没有具体支付价款证明或是第三人借贷证明,仍然会视为赠与行为课税。

官员指出,依照我国2020年标准,每人每年有220万元「一般赠与免税额」,若子女婚嫁,父母在前后半年赠与子女另享有100万元「婚嫁赠与免税额」。若赠与额度超过免税额限度,则依照赠与净额累进级距课征10%~20%赠与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