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者们自行协议遗产分配 免赠与税

长辈遗留的爱,继承者们继承遗产的多寡,可以自行协议,且也不会被课征赠与税。(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南区国税局佳里稽征所表示,民法第1144条有关继承人应继分规定目的,是在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得凭以确定各继承人应得的权益,如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致部份继承人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的遗产者,民法并未予限制。

因此继承人、继承者们取得遗产之多寡,无须与其应继分相比较,因此不会发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而需课征赠与税的问题

举例来说,甲君于去年间过世,遗有土地1,500万元、股票800万元及银行存款300万元等财产合计2,600万元,继承人则有配偶及3名子女,共计4人。

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各继承人之应继分为1/4,也就是每人应该为650万元。但各继承人经协议后,除配偶取得遗产现金200万元留供生活费外,其余由3名子女均分,各分得800万元的遗产,配偶取得的遗产虽较其应有继分减少450万元,因应继分并非强制性规定,不算是配偶赠与子女财产,不课征赠与税。

佳里稽征所提醒,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以及赠与人在一年内赠与他人的财产总值超过220万元赠与税免税额时,应于赠与行为发生后30日内向国税局办理赠与税申报,以免遭补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