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 善用抛弃继承、人海战术

我国民法第1138条规定,继承人的优先顺序依序为配偶、子女(或孙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若近亲如子女选择抛弃继承,则由孙子女继承。

资诚家族及企业永续办公室协同主持律师郑策允指出,当亲属过世时,依民法第1144、1223条规定,继承人取得遗产有「应继分」与「特留分」规定。

所谓应继分为个人过世前未对遗产做任何安排时,每位继承人可分配财产比例,未具强制效力,但继承人们可自行协议。

不过,在我国民法,特留分制度则有强制效力,为保障继承人可取得最基本的继承遗产比例,继承人可向法院主张取得其特留分遗产(通常为应继分的1/3~1/2)。

依资诚近年经手案例,有一位丧偶富豪在高龄80岁时认识年轻护士A,两人登记结婚,结果婚后一个月,富豪即在睡梦中逝世,留下12亿元遗产,其元配的独生女B认为该护士如同「粉红收尸队」,专找高龄的高资产族结婚以取得遗产,心有不满,也因此向资诚寻求解方。

郑策允指出,依应继分规定,当继承人为配偶与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两种时,配偶为当然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为第一继承顺位,采平分遗产,其特留分则为应继分的1/2。换言之,如果B未做规划,则为A、B两人平分遗产。

不过,B膝下有六位子女,因此郑策允建议,若B申请抛弃继承改由其子女为第一继承顺位继承人,则遗产改由A与B的六位子女平分,可大幅稀释A获配遗产比例,以该情况而言,每人应继分降为1/7,特留分为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