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眉角报你知!抛弃继承要注意 这样做才能省荷包

遗产税眉角相当多,民众需要特别留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为促进所得分配公平,兼顾被继承人遗属生活,遗产及赠与税法订有相关亲属扣除额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遗产免征遗产税之法定权益,但继承人如果抛弃继承权,因抛弃继承权人所生的相关扣除额,就不能扣除,民众在作出抛弃继承权的决定前,应一并考虑对遗产税扣除额的影响。

高雄国税局说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1款至第5款分别就被继承人的遗属依亲属别订有不同数额的扣除额,例如113年发生的继承案件,遗有配偶者可自遗产中扣除新台币553万元、继承人为成年直系血亲卑亲属每人可扣除56万元、遗有父母者则各可扣除138万元;这些人当中如果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每人还可加扣693万元,目的是为了让被继承人的遗孤获得适当的生活保障,但是如果有人选择抛弃继承权,就不适用其相关扣除额的规定。

举例,甲君于113年1月死亡,遗留财产总额计3,800万元,父亲健在,甲君配偶为重度身心障碍者,子女2人皆已成年,甲君遗产税原本可减除的扣除额计1,634万元【553万元(配偶)+112万元(56万元×子女2人)+138万元(父)+693万元(配偶重度身心障碍)+138万元(丧葬费)】,应纳遗产税额为83.3万元【(3,800万元-免税额1,333万元-扣除额1,634万元)×税率10%】

因家族成员希望甲君遗产全部由儿子1人继承,甲君的配偶及女儿因而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如此一来,因配偶及女儿所生的扣除额就减少了1,302万元(553万元+56万元+693万元),甲君遗产税扣除额只剩下332万元,应缴纳的遗产税额为213.5万元【(3,800万元-免税额1,333万元-扣除额332万元)×税率10%】,甲君的配偶和女儿抛弃继承的决定,让甲君遗产税差了13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