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继承大笔遗产要申报 发现「第一纳税义务人不是我?」

民众继承大笔遗产,去国税局申报遗产税,却惊讶发现自己不是第一顺位纳税义务人。(示意图记者曾筠淇摄)

记者吴佳颖台北报导

在继承发生的时候,一般人都以为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就是继承人,但在遗赠税法上,遗产税的第一顺位纳税义务人其实并非是继承人,而且另有其人。

曾经有民众的父亲过世,留下大批遗产,这位民众的父亲留下遗嘱指定由A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当民众去申报遗产税时,国税局竟然说他不是纳税义务人,A律师才是他父亲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国税局的回答让这位民众很疑惑,A律师不是继承人,怎么会是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熟悉遗赠税法的刘韦德律师表示,依据遗赠税法第6条规定,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顺位之分的,若被继承人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其遗产税的第一顺位纳税义务人就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只是第二顺位的纳税义务人,如果无遗嘱执行人也无继承人或受赠人时,则第三顺位纳税义务人就是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

▲纳税义务人顺位。(图/刘韦德律师制表提供)

刘韦德律师进一步指出,当被继承人的遗嘱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时,则继承人关于遗产的权利是暂时被冻结的,遗产的管理处分权都是属于遗嘱执行人(民法1215条),且继承人于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中,也不得擅自处分与遗嘱有关之遗产,更不得妨碍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民法1216条)。

刘韦德表示,正因如此,当遗嘱有指定执行人时,关于遗产的管理处分权是属于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所以相对的,其包含纳税等责任自然也应该由执行人履行才合理,所以法律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税的第一顺位纳税义务人是合理的。

至于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式,刘韦德律师解释在法律上共有四种情况,第一种就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第二种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委托他人代为指定,第三种方式则由亲属会议选定,第四种就是没有以上各种状况时,可以由利害关系人声法院指定,而不论是以上哪一种方式产生的遗嘱执行人,都当然成为该遗产税案件的纳税义务人。

不过,虽然遗嘱执行人为第一顺位的纳税义务人,但遗嘱执行人毕竟不是最后得到遗产之人,所以并不是实质上的纳税义务人,前面提到的遗赠税法规定,本质上只是出于国家课税上的便利,所以遗嘱执行人并不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去缴纳遗产税,而是可以用遗产先去缴付遗产税,若遗产中无直接可以清偿现金,则遗嘱执行人可以先变卖遗产或用实物抵缴方式以支付遗产税。

刘韦德律师最后提醒,遗产税纳税义务人责任重大,若发生迟延申报或缴纳情形,可能就会发生滞纳金罚锾以及加征利息问题,所以遗嘱执行人和继承人都要特别注意,否则可能会衍生相关赔偿责任。

▲刘韦德律师自费近百万创设免费App「777遗嘱产生器」,让民众可以上网自行设遗嘱。(图/ETToday资料库

刘韦德律师小档案台大法律系毕业,86年律师高考及格,擅长遗嘱撰写、遗产继承、不动产等相关案件,曾发明777遗嘱产生器APP方便民众撰拟遗嘱,现任职某上市公司资深法务主管。刘律师免费咨询信箱  lawyerleoliu@gmail.com(限不动产纠纷、遗产继承、婚姻等相关案件)更多遗产知识请上777遗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