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E剧场/股票赠与子女 小心引来高额遗产税!

▲ 如两年前被赠与的股票价值暴涨,会在继承时被要求补缴遗产税。(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李瑞瑾/综合报导

许多人会因为自己年事已高,而将名下资产先行赠与给子女,但如果赠与的是股票,且股票在继承之时价值暴涨,继承时间又距离赠与时间两年之内,就会被要求以股票现值补交遗产税

案情故事

老先生是一个退休公务员,因他善于理财,所以有不少的资产,尤其是他喜欢买优质股票,稳定收股息,当个快乐的投资人

有一天,他想到自己年事已高,所以规划将某上柜公司股票约300张赠与给2个儿子,赠与时,该股票的收盘价为每股70元,总市价为2100万,所以在扣掉当年免税额220万之外,老先生共缴了188万元的赠与税

一年后,这家公司转上市,由于产业前景看好,加上股市行情涨破万点,所以这家公司股票来到260元,算一算这些股票的市价已经达到7800万。

再过10个月,老先生因病过世,儿子办完父亲后事后,就去申报遗产税,但国税局审查后发现,老先生在1年多前有赠与儿子300张股票,因此通知儿子这些股票也要申报遗产税。

儿子们很惊讶国税局居然查的到这些股票,但更让惊讶的是,国税局竟然告诉他们因为这些股票而要多缴7百多万的遗产税。

法律解析

遗赠税法上,为了避免有人利用生前赠与的方式来规避遗产税,因此在遗赠税法第15条有规定,被继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内赠与特定人之财产,应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将该赠与标的拟制为被继承人之遗产课征遗产税。

该条之适用包括两个要件

第一是时间被继承人赠与的时间,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2年之内的赠与才有适用,若是已经超过2年,则即无适用。

第二个是赠与的对象赠与的对象,必须是被继承人之配偶,或是被继承人依民法1138、1140条规定之各顺序继承人,例如是赠与给配偶、子女、孙子女、兄弟姊妹,或是这些顺位继承人的配偶,而且受赠人与被继承人的身分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还存在,所以如果受赠人不是这个特定范围之人,也不用将赠与标的拟制为遗产课税

本案中,谢家儿子1年多前,父亲赠与给他们的股票,因为符合上述时间与特定对象的关系,因此该批赠与的股票,的确是应该纳入遗产范围申报。

▲ 遗产税计算需以死亡之时的价值计。(图/pixabay)

但是,重点在于为何赠与时,市价仅2100万的股票,却要缴7百多万的税呢?原来问题是出在股票的价值,应该要以赠与时的2100万计算?还是要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7800万计算?

关于这点,财政部在83年有一个行政解释认为,死亡前二年内赠与特定人之财产应计入遗产,其价值计算基准应依据遗赠税法第十条规定,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计算(台财税字第831602988号),因此目前遗产税实务上,这类案件都是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作为计算标准

例如本案中,赠与时的价值为2100万,但老先生过世时,股票市价已经涨到7800万,所以国税局并不是以2100万认定,而是直接以7800万作为遗产价值认定。

这种认定基础是否合理呢?其实有很大的讨论空间。

因遗赠税法第十条虽有规定,遗产及赠与财产价值之计算,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赠与人赠与时之时价为准,但该条在拟制遗产课税时是否可直接适用,应非无疑。

因为,拟制遗产课税是以「被继承人赠与后2年内死亡」的偶然条件为要件,本身就已经具有不确定性,而赠与物价值的涨跌,更是难以预测,如果强令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之时价作为计算标准,而使纳税额的计算变成不可预测,将有害于人民合理的租税规划权利

另外学者有认为,这种计算方式,对于税务公平与税务行政经济而言,都有不妥之处,也有违反量能课税原则之嫌(沈克俭蔡松棋合著-遗产及赠与税金百科101页)。

类似问题,在日本法的继承税法即规定,应以赠与时的财产价额作为继承税的课税价额,可值借镜

【刘韦德律师档案

台大法律系毕业,拥有律师执照,擅长财产继承遗嘱撰写教学、遗产分配房屋买卖等案件。《ETtoday保险云》邀请到擅长房屋财产继承、遗产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律师刘韦德,开辟「遗产E剧场专区,不定期和读者分享《民法》、《遗赠税法》等常见实务见解,透过故事举例的方式,邀请读者认识法律中的奥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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