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遗有未成年子女 遗产税扣除额这样算

其有未成年者,并得按其年龄距届满成年的年数,每年加扣50万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之继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龄20岁;1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继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龄18岁)。但亲等近者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扣除数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数额为限。

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遗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该未成年子女8岁,可扣除金额为50万元,再加上距离20岁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万元,12年计可加扣600万元,所以该未成年子女可适用扣除额650万元。

至于另一案例是被继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遗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声请抛弃继承,由未成年孙子戊(8岁)继承,虽戊君距离18岁成年尚有10年,但其继承权系丁君抛弃而取得,依规定只能扣除丁君抛弃继承前之扣除额,故仅有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