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申报 留意身心障扣除额

高雄国税局指出,申报该项扣除额,要检附足资证明前述法条所定之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日前,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事实的证明,例如身心障碍手册影本或精神卫生法规定的专科医生出具载有严重病人诊断证明书影本等,供国税局核认,但被继承人本人并不适用身心障碍扣除额的规定。

高雄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于112年3月间死亡,其子乙君为继承人,在申报甲君遗产税时,检附甲君于100年取得的重度身心障碍手册及乙君于111年度取得的轻度身心障碍证明,主张身心障碍扣除额1,236万元(618万元×2),因甲君为被继承人本人、乙君身心障碍等级为轻度,都不符合前揭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身心障碍扣除额规定,因此该案经国税局审核后,核定身心障碍扣除额为零。

高雄国税局提醒,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或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虽符合前揭规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如已抛弃继承权,则不能再主张扣除身心障碍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