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所得税补税 只能标准扣除

财政部。(图/记者陈韦帆摄)

记者吴静君台北报导

民众询问,办理105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收到综合所得税补税缴款书,可否补申报列举扣除额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依规定应办理结算申报而未办理,经稽征机关核定应纳税额者,均应按标准扣除额认定,不得适用列举扣除额。

因此,纳税义务人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经稽征机关核定补税后,不得再列举医药费保险费、捐赠、灾害损失及自用住宅购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项目为扣除额,减除所得总额

南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如欲选用列举扣除额方式结算申报综合所得税,不论自行计算结果有无应纳税额,均应检具相关列举扣除的证明文件,如期办理结算申报,供稽征机关核认,以维自身权益。否则经稽征机关认定为未申报案件,并核定补征税款后,将无法申请改用列举扣除额方式核定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