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所税申报要注意 这4种保险费不能列举扣除!

▲综所税今天开始申报专家提醒,若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方式申报,注意4种情况无法列举扣除人身保险费。(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一年一度的报税季节又来了,民众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若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方式申报,专家提醒,要保人被保险人若不在同一申报户、非扶养的直系亲属等4种情况,则无法列举扣除人身保险费。

今年报税截止日除了延长至6月底,财政部也释出综合所得税新制申报5大重点,首先是增订长照扣除额,只要符合卫福部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能者」,每人每年可定额减除12万元,并追溯自108年1月1日施行,但须注意排富条款

第二,薪资扣除额择优二选一,薪资扣除额不只有固定的20万元,也可选择用凭证核销「薪资必要费用」来扣除。

第三,调高基本生活费,每人金额从17.1万元调高为17.5万元,基本生活费所需费用比较基础项目为「免税额标准(或列举)扣除额与身心障碍教育学费幼儿学前、储蓄投资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7项。

第四,同婚合法化,同性伴侣第一次可合并报税;第五,放宽受扶养亲属「无谋生能力」认定标准。

▲报税之前,记得多做功课,会帮你省下税金。(图/记者汤兴汉摄)

元大人寿提醒,民众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时,若选择采用列举扣除额方式申报者,别忘了其中有一项是人身保险费,每人每年额度为2万4,000元,而全民健康保险费,包含一般保费及补充保费则不受2万4,000元扣除额的限制,可单独全额列举。

针对列举扣除额中的保险费,其中寿险健康险、伤害险、年金险等人身保险,或劳保、就业保、国保,以及军公教保险都是可列举扣除的项目,民众申报时,原则上可不附保险费的缴纳证明文件

不过,元大人寿提醒,有4种情况的保险费是无法列举扣除,第一种为非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的直系亲属的保险费;第二,要、被保险人非同一申报户;第三,非人身保险费;第四,未经核准在台销售境外保单等。

此外,元大人寿也提及,已领取保险理赔的医疗费用或财产灾害损失,因已从保险获得补偿,就不得再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