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综合所得税 医药、生育费扣除额注意事项一次看

报税眉角多,民众需要多留意。(图/报系资料照)

112年度综合所得税即将于113年5月1日开始结算申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应符合一定条件且未获保险理赔才能申报列举扣除,请民众报税前多加检视相关单据,以免列报的医疗费用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说明,所得税法所定医药费列举扣除额之立法意旨,系针对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之医疗费用,因属保障基本生活所需费用,于计算综合所得净额时得予以扣除。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规定,采列举扣除申报之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费及生育费,必须是给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者,才能列报扣除,但所支出的医药及生育费用,受有保险给付部分,就不能再列报扣除。

该局特别提醒,个人为「预防及了解」身体状况所进行之健康检查、医美相关支出等费用,与「必要医疗行为」无关、非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开立的医药费收据,都不可列举扣除。

民众可上卫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险署网站「健保特约医事机构查询」网页,确认就医诊所是否为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以免列报之医疗费用事后遭国税局剔除补税。

除自行保留纸本医药费收据外,亦可于多利用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已申办「健保卡网路服务注册」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健保卡)或行动电话认证为通行码等方式查调扣除额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