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税注意!医药费及生育费支出 不一定都能扣除

5月报税季来临。(本报资料照片)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民众申报综合所得税若选择采列举扣除额,于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时,要留意所得税法规定条件,并不是所有的支出都可以列报扣除。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有关综合所得税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及生育费,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者为限。但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得扣除。

举例说明,甲君申报111年综合所得税时,列报受扶养子女的医药费扣除额30万元,包含A私立医院医药费25万元及B私人诊所医药费5万元。经国税局查核,A私立医院医药费25万元,已受有保险给付5万元,仅准列报20万元,而B私人诊所非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也非属经财政部认定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甲君支付该诊所之费用不符合前开税法规定,不得列报扣除,因此核定其医药费扣除额总计20万元。

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费及生育费,必须是给付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之医院,才能于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列举扣除,且受有保险给付部分,不能列报扣除;如给付非属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民众可查询是否为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