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及生育列举扣除 医美、补品不能算

该局特别提醒,除了已受保险理赔的医疗支出,另外容易被误列报为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的项目,如美容整形支出、保健食品支出及看护费用等,均不符合认列规定。

如果纳税义务人有医药及生育费支出,且受有保险给付,因该项保险给付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7款规定免纳所得税,如再准予列举扣除,显属重复,有违课税公平原则。又纳税义务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不论是实支实付或定额领取的理赔,均系弥补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及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因此,受有保险给付的医药及生育费不能再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列举扣除。

举例说明,纳税义务人甲君109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35万元,经该局以其中医药费已受领保险给付15万元,不符规定予以剔除,核认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20万元(35万元~15万元)。甲君不服申请复查,主张已自费支出民俗疗法费用、添购营养品等,开销负担不仅只有医药费收据上之金额,请准予认列全数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案经该局详加说明无法列报之原因,甲君已撤回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