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 受保險給付部分不得列扣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申报综所税,列报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的医药及生育费,已受保险给付部分,不能列报为扣除额。

中区国税局说明,日前查获一案例,纳税义务人甲君办理2022年综所税结算申报,列报全户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123万元,其中121万元属受扶养亲属乙君医疗费。

国税局查得乙君该年度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就医,受有保险公司理赔给付计117万元,依《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3规定不得扣除,因此甲君2022年仅得列报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6万元,全户医药及生育费123万元减除保险给付117万元,重新计算税额后予以补征税额。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申报综所税如选择适用列举扣除方式,列报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之医药及生育费扣除额,应以付与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所开之医疗费用收据,并确认是否以该医疗费用申领保险给付,如受有保险给付,应减除受领保险给付金额,仅就未获给付的医药费列报综所税列举扣除额,以免遭剔除补税。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