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单据记得留!房租支出可列所得扣除额
▲民众在外租屋,租金可列所得扣除额,各种合约、单据都应保留。(示意图/东森新闻提供)
春节过后,游子们又得离乡背井,前往各地求学、工作。在外生活已属不易,自身权益可别再落下了!每年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切记房屋租金支出也可列为所得扣除额,因此平时就得妥善保留支付房租的相关单据,以便申报时可提出扣除。
财政部表示,依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及申报受扶养的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可申报为列举扣除额,每一申报户每年可扣除数额最高达12万元;不过,同时申报购屋借款利息者者,房屋租金的支出将不得扣除。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进一步说明,列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时,必须提出两项证明文件──租屋及付房租证明、自住证明;租屋证明指的是租赁契约书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付房租证明则有出租人所签收的收据、自动柜员机转帐交易明细表或汇款明细等影本。
至于租屋自住证明文件,指的是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课税当年度已经在租屋地址办妥户籍登记的证明;若不办户籍登记,也可提出纳税义务人载明承租房屋于课税年度内用于自住的切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