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族注意!KPMG提醒留意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新规

「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在最近一次所得税法修正有了大变革。

修法前,房屋租金支出是列举扣除额项目之一,同一申报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未申报购屋借款利息,每一申报户每年得列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扣除数额以12万元为限。

修法后,「房屋租金支出扣除」由「列举扣除额」项目修改为「特别扣除额」项目,且调高扣除额上限金额为18万元,但同时增加排除有屋族、排富及排除取得补助金额等规定。

新法对于1、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2、适用课税税率20%以上;3、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4、按20%课征基本税额的对象,即使未申报购屋借款利息且符合租屋供自住而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之规定,仍不可申报扣抵。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游雅絜指出,新法实施后,114年5月申报113年度所得税时,民众如要申报承租自住房屋的租金支出扣除额,应考虑本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名下是否有房屋。

游雅絜举例,以薪资所得200万元、年租金18万元在外租屋的单身自住族为例,今(113)年5月申报112年度综合所得税时,将母亲(未满70岁)列为受扶养亲属,无须特别考量母亲名下是否有房屋,只要未列报购屋借款利息,选择采列举扣除额方式申报,即可在限额12万元内,列报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

但新法下(114年5月申报适用),将名下有房子之母亲列为受扶养亲属,计算后应纳税额为127,900元,与未将母亲列为受扶养亲属,同一年度的应纳税额为119,100元,反而较高。

游雅絜提醒,实务上,父母如有多位子女时,父母被哪一位子女列为受扶养亲属,多为协调产生◦由于租屋族在所得税法修正后与修法前的规定有所不同,除了考量自身条件之外,还须多考虑受扶养直系亲属名下是否有房屋,建议评估时,应留意新法规定,依个别情形加以试算,才能节省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