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房东、霸房客注意!房屋租赁2.0将上路 调涨租金、电费纠纷一次规定

▲根据资料统计,全台在外租屋有285万人,占全国人口的八分之一。(示意图记者建宇摄)

记者崔至云台北报导

为防止恶房东坑杀租屋族,或是霸房客恶意破坏房屋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今(17日)指出,已审议通过内政部研拟之「房屋租赁契约范本暨其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内政部公告施行后,最快一个月后即可上路

消保咨议陈世元指出,根据资料统计,全台在外租屋有285万人,占全国人口的八分之一,为了居住正义,并遏止恶房东的坑杀等租赁纠纷,内政部近期再次修正房屋租赁契约书,呼吁房东及房客可上内政部网站下载使用。

陈世元说明,配合「租赁住宅市场发展管理条例」规定,契约名称修正为「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租赁住宅不以有门牌号码者为限,故增订得以「房屋税籍编号」或「位置略图」确认租赁标的;为避免日租型租赁所衍生之管理弊端,明订租赁期间至少30日;为保障承租人权益,明订出租人于租赁期间不得「调涨」租金

▲消保处呼吁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赁契约内容应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图/记者崔至云摄)

有鉴于电费问题常衍生纠纷,陈世元指出,电费区分「夏月」及「非夏月」分别计价,且均不得超过「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当月用电量最高级距之每度金额」,以避免出租人从中赚取不当价差

陈世元进一步针对终止契约部分指出,明订出租人及承租人得提前终止租约法定事由,并规定应于一定期限前以书面通知他方。若有「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建筑结构安全」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之情形,得不先期通知。另外,即使无法定终止租约之事由,租赁双方权利衡平前提要件下,可约定是否得提前终止租约。提前终止租约应「至少于终止前一个月」通知他方,未为先期通知者,应赔偿他方「最高一个月租金额」之违约金

消保处提醒承租人,若遇有租赁契约内容与「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未合部分,可请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绝签约,以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呼吁出租人,所提供之租赁契约内容应符合「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规定,倘租约内容与前开规定未合,经令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主管机关将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