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资金汇回专法今上路! 25%资金可投资18项金融商品

金管会完成草案预告,境外资金汇回税后资金的25%,可从事金融投资的资金管理运用。(图/记者纪佳妘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境外资金汇回专法今(15)日上路,金管会也公布境外资金汇回税后资金的25%,可从事金融投资的资金管理运用,将可投资上市股票债券商品,另有3%可以购买保单,不过原先规定的「定期人寿保险(不含生存保险金)」修正放宽,纳入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终身人寿保险。

金管会7月公布「境外资金汇回金融投资管理运用办法」草案,规范个人营利事业自境外汇回税后资金的25%,可从事金融投资的资金管理运用相关事项,目前已完成预告程序,即日起施行。

在预告期间,各界对于国内保险商品范围出现不同意见,金管会综合考量后,为提升个人自身保险保障,以及因应高龄社会所衍生的各项老年经济安全,境外汇回资金运用于国内保险商品的范围仅以保障型保险及高龄化保险商品为限,原规定「定期人寿保险(不含生存保险金)」修正放宽纳入符合一定保障比例的终身人寿保险,但不包括万能利率变动型人寿保险。

再者是金融投资范围,金管会考量该案目的,主要是引导资金回台从事实质产业的投资,金融投资额度则设有25%上限,因此金管会规划金融投资范围以国内有价证券为主,并鼓励长期投资,投资标的也以流动性佳、集中市场交易且具公募性质原则

另投资债券部分,明定资金运用于国内有价证券的范围,其中债券包括附买回交易(RP)。金管会证期副局长蔡丽玲表示,因为RP委托专业机构代操,有时候若没有适合的投资标的,等待资金进场的那段时间可做资金运用,但并不开放附卖回条件交易(RS)。

至于届满年限取回方面,金融投资的资金应自存入外汇存款专户之日起算,届满5年、6年分别得取回三分之一,届满7年得全部取回;另依本条例第6条第2项规定,资金未从事实质投资及金融投资者,应于外汇存款专户存放达前开年限后,才能分年取回。

蔡丽玲指出,个人或营利事业透过信托专户或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从事金融投资违反该办法有关投资范围、方式及运用限制的规定,则视为本条例所定的移作他用或作为质借、担保的标的,受理银行须依本条例规定办理补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