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境外资金汇回草案出炉 金管会公布可投资4大项商品

金管会明天将对外公布「境外资金汇回金融投资管理运用办法草案预计8月15日正式上路。(图/记者纪佳妘摄)

记者纪佳妘/台北报导

金管会今(25)日公布「境外资金汇回金融投资管理运用办法」草案,个人营利事业自境外汇回税后资金的25%,可从事金融投资的资金管理运用,将可投资上市股票国际债券商品,不过若要投保国内保障型高龄保险商品,不得汇回税后资金的3%,预计8月15日正式生效

因应个人汇回境外资金及营利事业汇回境外转投资收益从事投资,金管会明天将预告「境外资金汇回金融投资管理运用办法」草案,对于个人或营利事业自境外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的资金,可提取并存入信托专户及证券全权委托专户从事金融投资。

至于金融投资的范围,包括债券(政府债券、公募公司债、金融债、国际债券)、股票(上市柜、兴柜公司股票)、基金投信基金、期货ETF、指数投资证券ETN等国内有价证券),以及国内保障型及高龄化保险商品。

这次草案有3大重点、6项规范,首先是「金融投资的额度」,以汇回存入外汇存款专户资金依规定扣除税款后的金额,按25%计算额度为限;其中运用于国内保险商品额度,不得超过前开扣除税款后金额的3%;投资方式应采信托或证券全权委托投资方式,其中信托方式应为单独管理运用的金钱信托,且以自益信托为限;个人投资国内保险商品应采信托方式,并应以该个人担任保险契约之要保人

再者是「国内有价证券及国内保险商品的限制」,明定资金运用于国内有价证券的分散比率规定,包括持股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股份的10%、投资单一公司的股票及债券不得超过20%。

此外,不得从事信用交易,不得出借或借入有价证券,不得投资杠杆或反向的ETF或ETN,同时也明定不得作为质借或担保标的,且国内保险商品不得办理保险单借款

最后是「届满年限分年取回」,金融投资的资金,应自存入外汇存款专户之日起算,届满5年、6年分别得取回三分之一,届满7年得全部取回;若资金未从事实质投资及金融投资者,应于外汇存款专户存放达前开年限后,始得分年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