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租赁企业不得用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紧急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实施的经营行为

不得用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羊城晚报记者李晓旭报道:针对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11月17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切实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的紧急通知》,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实施的经营行为予以进一步明确,引导住房租赁企业规范经营。

不得诱骗签订长周期合同

深圳市住建局表示,部分长租公寓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造成“爆雷”“跑路”的问题,已经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和社会密切关注。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方式,哄抬租赁价格、加大企业资金断裂风险、侵害房屋权利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不得通过欺诈、胁迫、格式条款等方式哄抬租金,不得违法诱骗承租人签订长周期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或者加重承租人义务,不得违背承租人意愿搭售其他商品服务,不得实施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不得诱骗使用租金消费贷款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将住房租金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

此外,压实住房租赁纠纷处理主体责任,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建立租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房屋租赁投诉,妥善化解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的房屋租赁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断水断电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

已成交房源信息5日内应撤销

《紧急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超范围经营。自然人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加强从业人员招录管理。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根据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加强对房源信息的发布管理,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