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租赁企业应设立资金监管账户

中新经纬6月4日电 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消息,近日,广州市住建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下发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提到,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通知》提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规定纳入监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中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此前已推送开业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该通知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设立监管账户。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设立监管账户时,应当与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账户内资金监管范围、监管方式及流程等。同时,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与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按照该通知规定及监管协议约定对资金实施监管,并将监管账户资金信息及时推送至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在落实监管账户信息公开方面,《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将监管账户信息及监管协议推送至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账户信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住房租赁合同以及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变更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新的监管账户信息及监管协议,并同步更新对外公示监管账户信息。

租赁资金监管上,《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同时,纳入监管的资金由监管银行对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的时间、租金金额等信息,按照监管协议约定予以释放。

《通知》提到,存在以下情形的,相关资金解除监管、予以释放。其中,租赁合同期满的,监管资金自动释放;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的,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租赁关系终止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承租人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或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租赁登记信息注销,监管银行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信息及监管协议的约定释放相应资金。

此外,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属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住房租赁企业向监管银行申请划拨支付装修改造房屋等必要费用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监管银行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送信息及监管协议的约定释放相应资金。(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