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电灿圆联姻 公平会点头

晶电与璨圆申报事业结合乙案,属于水平结合型态公平会点头通过。(图/资料照片)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公平交易委员会今(27)日第1190次委员会决议有关晶元光电与璨圆光电申报事业结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公平会指出,其参与结合事业主要营业项目,皆为高亮度发光二极体(LED)磊晶片晶粒,是属于水平结合型态。

晶元光电拟透过转换方式取得璨圆光电全部股份,并将透过指派璨圆光电董事,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业务经营人事任免。因晶元光电102年于我国LED晶粒(含晶片)市场占有率暨晶元光电及璨圆光电上一会计年度(102)之营业收入,超过公平会所公告金融机构事业之申报门槛金额,符合申报结合之门槛规定。

公平会认为,依照我国LED产业外销为主,LED晶粒(晶片)产品国际贸易障碍低、全球均有供应商客户,交易相对人容易于全球选择或转换交易对象,参与结合事业于国内、外至少面临20余家之竞争,处于相当竞争状态,渠等或为晶粒(片)生产厂商,或为垂直整合厂商,经营及竞争策略未尽相同。

同时,国内竞争厂商所产制之晶粒产品应用市场亦有别,彼此间仍以品质、产品特性等为效能竞争,因此公平会指出,在两者结合后,尚难有限制竞争之疑虑,另参与结合事业之竞争同业、上下游交易相对人对本案亦多持正面肯定意见或表示无显著影响

LED晶粒(片)之原料目前多数仍仰赖进口,公平会预估,结合后应可提高参与结合事业与上游厂商之议价能力,降低研发及营运成本,加强面对国际大厂竞争之能力,对国内整体经济应具有正面效益。此外,目前LED产业尚无其他法令资本额关税障碍等市场进出限制,因此本案结合后,应不致对相关市场产生参进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