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 公平会点头延展
▲一银、土银、彰银等8家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案,公平会同意延展至109年3月1日。(图/记者陈明仁摄)
第一银行、合库银行、兆丰银行、华南银行、彰化银行、土地银行、台湾企银、台湾银行等8家银行,申请延展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案,公平会今(25)日宣布,依公平交易法第15条第1项第1款、第2款及第16条规定附加负担予以许可,许可期限至109年3月1日止。
第一银行等8家银行,为共同争取优惠商店,组成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共同使用「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联盟」的商标、标志、图片及网域名称,因此向公平会申请联合行为例外许可,并经该会于101年3月22日附加负担予以许可,许可期限至104年3月1日止。因该联合行为例外许可之期限将届,8家银行申请延展许可期限。
公平会审理后认为,本案联合行为的实施内容,并不涉及「共同决定价格、产出、市场或客户」等竞争核心变数,且与第一银行等8家银行前次申请联合行为例外许可时相较,在此期间内信用卡服务市场并无更趋集中的情况。
而第一银行等8家银行于信用卡相关市场的加总市场占有率,以签帐金额计算仅约8.08%,若以流通卡数计算则为9.6%,无明显提高。公平会认为,市场上仍有其他经营规模更大、更具市场力的信用卡发卡机构,第一银行等8家银行,难因此联合行为例外许可而取得排除竞争能力。
因此,经考量此项联合行为可节省第一银行等8家事业个别洽谈优惠商店所衍生的费用及成本,并增加其信用卡持卡人可选择的优惠商店范围,优惠商店也可因此增加提供服务的对象数量及范围等,消费者及优惠商店均得分享本联合行为所带来的成果,对于整体经济具有正面效益,准予延展联合行为许可期限。
亦依公平交易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附加负担,包括申请人等不得利用本许可,就信用卡之发卡条件、费用收取、持卡人权利义务等为聯合行为;申请人等不得在任一申请人依约定数量提供共同优惠商店之外,再限制其单独提供优惠商店或更为优惠之条件予其持卡人。
同时,申请人等不得拒绝任一申请人退出本聯合行为。本聯合行为主体变动时,申请人等应于30日内函报公平会备查;申请人等应于泛公股银行信用卡聯盟执行小组会议后 30 日内,将会议资料及纪錄影本函报公平会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