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所暴露出的问题

吴景钦

洪仲丘案虽已经军检起诉,但关于此案的相关卷证,军事法院却以尚在阅卷为由,而仍未让被告被害人家属律师阅卷。如此的作法与说法,实暴露出现行军事审判欠缺程序保障之弊端

虽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项,辩护人在起诉后,得至法院检阅卷证,并得抄录或摄影,且依同条第2项,若被告未委任辩护人,仍可预纳费用请求法院付予影本。惟就我国的刑事司法,因不承认被害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因此在刑事程序里,被害人就仅能以证人或告诉人的地位出庭。也因此,在我国就不承认被害人或其家属有所谓辩护权存在,其所委任的律师就非辩护人,若欲阅卷也仅能依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1第2项的规定,以告诉代理人身份向法院请求阅卷,致出现被告与被害人在程序上的地位差。更糟的是,此等对被害人保障的规定,于军事审判法并无明文,是否准用刑事诉讼法,极易流于军事法院的恣意决定,就算同意阅卷,亦可动辄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来为限制。凡此种种,正显露出军事审判所普遍存在的程序权保障不足之现况

此外,法官既然为中立、客观第三者,理当在审判前,其心证保持如张白纸,但不管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项,还是军事审判法第147条第2项,检察官在起诉时,亦应一并将卷宗证据移送至法院,法官不仅提前接触了相关卷证,更因是检方提供,必然是有罪证据居多下,在未正式审判前,法院已形成有罪的预断致有违无罪推定,而早为人所诟病

甚且在立法院已经修正军事审判法,并在第一阶段,于修法公布生效后,类如洪仲丘案所涉及的凌虐部属等罪,必须立即移送普通法院为审理下,军事法院于现阶段,就已无任何阅卷之必要,而仅有看管此等卷证不消失之作用。此种拖延被告或被害人律师检阅卷证之说词,不仅让人质疑军事法院的动机,亦侵害人民诉讼权保障,并突显出军事审判制度人权保障思潮严重脱节的现状,致更强化军事审判权必须全面废除的正当化理由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