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暐瀚妈枉死】酒驾撞死人后喝酒脱罪难躲重刑

资深媒体人黄暐瀚的母亲日前于台中遭开宾士车方姓驾驶撞死,事后驾驶还至超商买酒喝,引发是否为掩饰酒驾疑云。只是,若真有酒驾,是否能以事后喝酒来闪避酒驾致死罪的重刑,却是须严肃看待的课题

酒醉驾车有如移动炸弹,因此肇事致人于死,被认为应以不确定故意杀人重罪来究责,但这样的普遍意志却很难反映于判决里,只有在极端少数的个案。2020年7月,台湾高等法院针对一起酒驾肇事后,仍高速行驶又撞伤他人,而以不确定故意杀人罪改判之例。此次不幸事件,肇事者车辆虽拖行被害人身体数十公尺,欲以不确定故意杀人罪来诉追,还是会受限于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框架之中,因此有着极大的难度。也因此,立法者只能加重酒驾致死罪的刑罚,以弥补此困境

而依《刑法》第185条之3第2项前段,酒驾致人于死者,可处3到10年有期徒刑,且在2019年更新增第3项,即曾犯酒驾,并在5年内再犯酒驾致人于死者,还可处到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实已相当接近故意杀人罪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之法定刑。

只是,若非属酒驾撞死人,则仅能以《刑法》第276条的过失致死罪论,而此罪的上限仅为5年有期徒刑,就与酒驾致死罪的法定刑,有着极大的落差。当2023年1月1日《国民法官法》正式实施后,其适用范围除故意杀人罪外,也包括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如酒驾致死罪之类的结果加重犯。故到底是酒驾撞死人或只是开车肇事,亦关乎是否有国民法官参与审判,致影响民意能否反映于实际判决之中。

盘整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而是否为酒驾,依《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1款,是以呼气酒精浓度超过千分之0.25或血液酒精浓度超过千分之0.05以上为准。若肇事者于等待警察到来期间喝酒,势必会干扰酒测浓度,因此得依赖更为精准检测与鉴定技术,甚或于法庭之上重现事发后的过程,并测得肇事者的酒精浓度为比较,以防杜侥幸之心。

尤其判断酒驾,非仅以酒测浓度为唯一标准,根据《刑法》第185条之3第1项第2款,若无法进行酒测,仍可依据其他客观事证,如驾驶者肇事后的身心状况态度与作为、目击者陈述,或者车行速度高低与是否违规影像,甚至行车前所到处所等为综合判断。若真想以事后喝酒来掩饰,既过度简化刑事司法对酒驾的判断基准,更是对法律的极度蔑视,反可能落入犯后态度不佳而为加重量刑窠臼

不过,从诸多规避酒测以躲避重刑对待的现况,却也暴露现行《刑法》仅将酒驾、毒驾行为入罪,却未将如高速驾驶、疲劳驾驶、重大交通违规等危险驾驶入列之问题,除让有心者有可乘之机,也形成刑罚的不对等。故立法者就有必要,重新考量将某些危险驾驶入罪化可能性,甚至对于过失致死罪是否增列重大过失且为法定刑加重,更应一并考量。(本文经作者同意,转载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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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