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狩猎案释宪未触及核心? 大法官:不尊重狩猎文化
以下是谢铭洋大法官在803号解释所出具的部分不同意见书中文末的结语,总结了这号解释的结果及影响,分享给大家。
六、结语
本件解释的结果,就法律规范面的枪砲条例中的自制猎枪与野保法的事先许可部分,都被认为并不违宪;至于野保法自用的部分,虽然认定其属于「传统文化」的一部份,但却限缩其范围于一般类野生动物。
至于本件解释认定为违宪的部分,就只是子法的部分,也就是枪砲管理办法有关自制猎枪的定义,以及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办法有关非定期性狩猎必须于5日前提出申请及对于猎物种类及数量的预估部分。
本件解释其实并没有真正面对释宪声请的核心问题,也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本件释宪声请案,主要是指摘法律(母法)涉及违宪。然而解释的结果却是避重就轻地,只是宣告相关办法(子法)违宪。如前所述,母法对自制猎枪的限制,以及对猎捕野生动物采取事先许可制,是本件解释最关键的争点,在母法未违宪的情形下,纵使子法因违宪而修改,所能做的改变实属有限:
1.原住民族仍然必须要用自制猎枪才能合法狩猎,原住民仍然没有机会要求使用安全的制式猎枪,用空气枪也还是不行。
2.原住民族为了自用而猎捕野生动物,原本在本件解释之前,原基法第19条第2项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会衔令都已经明白肯定原住民可以为非营利性自用而猎捕野生动物,本件解释反而限缩其范围,而以一般类野生动物为限。
3.原住民族猎捕野生动物仍然必须事先申请并经核准,只是申请书上不需填写猎物种类及数量的预估。非定期性狩猎虽不须于5日前提出申请,但是还是必须事先申请并经核准。
简单地说,本件解释之后,对于原住民族狩猎仍然是维持严格的上对下的管制手段,本件解释所持的观点,基本上还是认为原住民族的狩猎行为,不只危及治安,且危害到生态环境与野生动物,因此必须严格限制其猎枪以及狩猎的对象,不仅不能持有功能较好的安全猎枪,进行狩猎之前也必须事先许可,且其狩猎对象也必须有所限制。
会有这样的观点,基本上就是对原住民族的狩猎文化没有对等与充分的了解。
▲原住民狩猎案释宪 。(图/记者罗志华摄)
原住民狩猎文化
原住民族的狩猎文化和生态保护并不是对立的。原住民族也是自然生态体系中的一环,狩猎是原住民族的重要生活方式,更是原住民族学习大自然知识以及如何与大自然永续共存的重要手段。
原住民族的狩猎活动有非常多的禁忌,包括对猎人、猎场以及猎物的禁忌。这些禁忌是原住民族必须要严格遵守的信念和惯习,违反者就是对大自然和祖先的不敬,会招致各种严重不利的后果,因为这些禁忌的主要就是来自于其祖先历代相传对大自然的尊重。
靠着这些狩猎禁忌,大自然得以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修复和还原,并让各种动物和植物生生不息,维持自然生态的平衡,可以说狩猎禁忌是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重要方式。
原住民族并不是如同本件解释所想的,拥有猎枪就会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他们只取所需,并恪遵各自传统的禁忌而行,他们不仅是大自然生态保育系统的一环,更是自然生态资源永续及平衡发展的守护者。真正破坏大自然生态的,反而是文明社会的发展和商业利益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入侵。
因此,不应该认为原住民族的狩猎文化是和自然生态保护是相冲突的,而以上对下的管制的心态与手段来处理原住民族狩猎文化的议题。应该以尊重原住民族的文化与惯习为基础,纳入原住民族或部落自主管理机制,让原住民族传统的狩猎文化得以传承并延续,如此才能创造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与自然生态保护双赢的局面。
最后,必须很遗憾的说,本件解释虽然肯认原住民族的狩猎文化权在宪法上受保障的地位,然而在狩猎文化权的具体落实上,却是充满了对原住民族文化的不了解,甚至偏见!本席并无法赞同。
▲原住民狩猎文化。(图/华山基金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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