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禄狩猎案 大法官:猎枪规范、事前申请、申请书内容3项违宪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说明释宪结果。(林伟信摄)

原住民狩猎案,大法官审查6项法规范宣告3项合宪、3项部分违宪,其中2014年修正的《枪砲弹药刀械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对于自制猎枪之规范不足,未符合让原住民得安全从事合法狩猎活动的要求,此范围内违宪。

另,原住民族基于传统文化祭仪需要猎捕宰杀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办法,猎捕活动非定期性者,应在猎捕活动5日前提出申请,此部分违宪,且申请书应载明猎捕动物的种类数量、猎捕期间、方式区域,也违宪。

合宪部分,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20条第1项,「原住民未经许可,制造、运输或持有自制之猎枪、鱼枪,或渔民未经许可,制造、运输或持有自制之鱼枪,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处新台币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锾」

另2合宪的条文是,野生动物保育法第21条之1第1项,台湾原住民族基于其传统文化、祭仪,而有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之必要者,不受捕杀禁止的限制,但猎捕、宰杀或利用野生动物之行为应经主管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