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特赦王光禄然后呢?原住民狩猎权司法罪刑争辩

王光禄总统特赦,免除其刑之执行,若仍欲依循苏炳坤声请再审程序寻求无罪的宣告,除非有「新事实」或「新证据」存在,否则将无法获得平反。(图/记者吴铭峰摄)

蔡英文总统在2021年520连任就职满一周年之际,依据《宪法》第40条及《赦免法》第3条前段规定,特赦猎捕野生动物触法布农族人王光禄,免除其刑之执行。这是蔡总统上任后首次行使特赦权,不仅落实《宪法》保障原住民从事狩猎活动的文化权利,也彰显政府尊重原住民族生活文化的用心,值得肯定。

布农族人王光禄狩猎案作成释字803号

本案起因于2013年间,王光禄为了年迈的母亲,持枪狩猎保育类的长鬃山羊与山羌,而遭检察官起诉,经台东地方法院审理,以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下称《枪砲条例》)及《野生动物保育法》(下称《野保法》)判刑3年6个月,复经最高法院于2015年间驳回上诉确定,引发各界讨论。原住民团体质疑将狩猎入罪是司法对狩猎文化的不了解,以及对原住民存有歧视和偏见。

比较特别的是,在王光禄入监服刑前夕出现一大转圜,检察总长颜大和在2015年底提起非常上诉,认为原住民的猎枪应该要与时俱进,不能永远使用落伍的土造猎枪;原住民可以基于非营利行为,在传统文化和「自用」范围内依法猎捕野生动物,认原判决有违背法令,台东地检署因此暂缓王光禄入监。

承审的最高法院合议庭认为,狩猎是原住民传统文化特征之一,《枪砲条例》限制原住民仅能以自制的落后枪枝打猎,不能使用较安全的现代化制式猎枪;《野保法》对于狩猎目的的限制,并未顾及原住民生活习惯,违反《宪法》增修条文肯定多元文化、维护原住民传统及促进其发展的意旨,因此于2017年裁定停止审判,向法官声请释宪,创下司法史上最高法院法官具名提出释宪声请的首例。

检察总长和最高法院合议庭秉持良知,善尽司法机关平亭曲直、实现正义的职责,法律见解堪称先进,符合《两公约》揭示「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经社文公约第 15 条第 1 项第1款)以及「少数民族之文化权」(公政公约第27条)的国际人权规范

遗憾的是,大法官在2021年5月7日作成释字第803号解释,多数意见认为《枪砲条例》中的自制猎枪规定、《野保法》事先申请的核准手段,皆属合宪,仅认定子法《枪砲弹药刀械许可及管理办法》的自制猎枪规范不足,宣告违宪,应于两年内检讨修正,以及就《原住民族基于传统文化及祭仪需要猎捕宰杀利用野生动物管理办法》中规定,「非定期」猎捕应于5日之前申请,并载明「猎捕动物之种类、数量」,认欠缺合理弹性,有违《宪法》比例原则的要求,也宣告违宪,即日起不再适用。

总统特赦王光禄免除其刑

释宪结果出炉后,社会有正反两面的争论。笔者认为,大法官宣告部分子法违宪固有其必要性,但那些仅是未来删除原住民族传统文化所无之限制,属于细节性行政规定,并无法让王光禄牢狱之灾获得救济。眼看暂缓发监的3年6个月徒刑将再度面临执行之际,蔡总统罕见地及时出手,签署特赦令救急,免除其刑之执行,后续法务部也依照《赦免法》第7条规定,发赦免证明给受赦免人王光禄,一场司法罪刑的争辩,看似暂时有了圆满的结局。

然而,依《赦免法》第3条规定,特赦有两种,其一是「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之执行」此为有罪之赦免,仅免除其刑之执行而已,其有罪之宣告仍属存在。其二是「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此为无罪之赦免,原宣告之罪名及刑罚均一概归于无效,此项宣示具有衡平刑罚之严苛或纠正裁判错误之作用。例如在2000年,前总统陈水扁考量苏炳坤蒙受冤抑深重,而为罪刑宣告无效的特赦即为适例。

可惜的是,王光禄的情形属于第一种,本质上还是有罪,只是免除其刑之执行。也因此,总统特赦后,最高法院仍要继续审理检察总长提起的非常上诉案,而其被驳回的命运已显而易见。此时,王光禄若仍欲依循苏炳坤声请再审程序寻求无罪的宣告,除非有「新事实」或「新证据」存在,否则将无法获得平反的机会。

此外,针对原住民族狩猎权声请释宪的其他三人,这次并没有一并获得特赦,为避免特赦了一个王光禄,未来还有无数个王光禄被抓,一再陷入司法的困境,根本之道还是得回到立法层面推动,才是正办。

总统府颁布特赦令,原民猎人王光禄免除其刑。(图/翻摄总统府公报)

吾等期待借由这次总统特赦,行政与立法机关对原住民狩猎文化能有更深的体认,在法制上应尽速修法,建立一套符合原住民狩猎文化需求的制度。如一旦误触法网,在重罪与除罪之间,宜有缓冲处遇的措施,以免除罪条件过严,重罪重罚过苛,造成比例失衡,或许才能使原住民猎人不再被当作是「有罪」的人。

王光禄特赦了,那邱和顺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2020年4月间曾有多个民间团体共同请求总统给予死刑犯邱和顺罪刑全免的特赦,以平反冤案。

邱和顺是因1988年卷入「柯洪玉兰案」与「陆正案」遭羁押,2011 年7月由法院判处死刑定谳,然而,其定罪过程充满瑕疵及争议。据报导,前副总统陈建仁当时已将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对特赦邱和顺的正反面意见呈报给总统,惟事隔一年多,蔡总统是否特赦邱和顺,迄今未有任何消息,是否有所迟疑?

要特别提醒的是,依照《公政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减刑。」然则,对于受罪刑宣告之人应循何种管道提出赦免之请求、由何机关受理、经由何种程序决定是否赦免、过程中应享有之程序保障及准驳标准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赦免法》均付之阙如,只有短短9条条文,实有待增修相关规定,俾作为践行国际人权公约的依据。

笔者曾于1998年5月进行救援苏建和案之际,承蒙第三届立委蔡明宪等22人连署提案协助之下,共同推动《赦免法》修正,建议在总统府设置「赦免审议委员会」受理前述赦免案件,以有效妥适的运作,达成赦免法立法宗旨。然于朝野党团协商完成进入三读时,因前总统李登辉迫于司法界的反弹紧急喊卡,终留下遗憾。

有鉴于台湾在2009年已引进《两公约》成为国内法,前立委尤美女、顾立雄在2016年3月提出《赦免法》修正草案,针对如上述请求赦免的主体、受理程序等建立相关规范,并明订在总统尚未作出驳回决定前,应暂停死刑之执行,以符合《公政公约》第6条要求,该草案设计建制亦可供借镜,惜乎最后亦无疾而终。期盼本届立法院尽速推动修法,完备赦免法制,以使总统行使赦免更具合理性、正当性,确实发挥「救济司法途径之穷,矫正审判之错误」原始立法精神,适时解除司法困境及冤民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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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