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王光禄释宪案】生态保育、枪枝管制与原民狩猎文化

台东布农族猎人王光禄(Talum)于2013年为了让年迈的母亲尝野味,便持猎枪猎捕山羌等野生保育动物(现在山羌已非保育类),在2015年遭最高法院判有期徒刑3年半定谳。经提起非常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有违宪之虞,裁定停止审理程序,并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于2021年3月9日进行此释宪案言词辩论,看看这次说了些什么,大家对于原住民传统文化又是否有所误解呢?

「自制」猎枪并非原住民族传统文化

此案大致上可以分为两大争点,其一是,《野生动物保育法》对于原住民族狩猎一般野生动物及保育类野生动物的管制问题;其二则是,原住民族狩猎文化与枪枝管制所出现的冲突问题。

声请人方表示,「猎人」二字代表的是「守护猎场之人」,真正的猎人在狩猎的同时也会维持生物多样性,顾及生态保育而非滥捕滥杀,反倒是开发造成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到破坏,才是使生态受到影响的主因现行狩猎制度采「事前许可制」也与传统文化相违,在原住民族文化中,猎物是「天上的恩赐」,所以打猎是非常神圣的事,不会去预设打猎的目标或是多少数量。

另外,在《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20条之1规定,「原住民未经许可制造、运输或持有自制猎枪、鱼枪,免除刑罚」,为什么仅限制在「自制猎枪」的范畴呢?大家或许会以为「自制猎枪」也属于原住民族传统的一部分,其实「狩猎文化」才是传统,而猎枪只是进行这个传统文化的方式。但法规却仅准许原住民族使用危险性较高、容易产生膛炸风险的「自制猎枪」,若使用较安全、威力较小的空气枪却反而有刑责,显不合理。

鉴定人蔡志伟教授也补充,原住民族「只使用自制猎枪」其实是在过去威权统治时期的「山地行政」下打压,变成只能使用这种低效能的猎枪,但警政署在1997年考察时,却误以为「原住民族一直以来就是使用这种猎枪」,结果将错就错,从此入法。

未限制狩猎仅限制狩猎的工具

农委会虽然认同现行《野生动物保育法》的规定过于僵化,未来也将修法简化相关程序,并与各部落进行咨商,以行政契约进行合作与管理,但仍认为狩猎的「事前许可制」有所必要,以「事前申请、事后回报」的方式进行,才能确实对生物资源进行管理,也可确保不会侵犯其他部落的猎场,以免产生争端

警政署则提到,就算在国外也少见仅针对特定族群例外许可使用枪枝,而且我国并未限制原住民族狩猎,仅是限制狩猎的工具。「自制猎枪」属于「前膛枪」(从枪口填入火药铅弹),虽然火力较小且连续击发所耗时间长,但因为已能达到狩猎的需求,同时也不易沦为犯罪工具,才会在法规许可范围内。若使用火力较强大的枪枝,也会提高流弹波及他人的可能性,所以认为仅开放「自制猎枪」已是权衡安全与平等原则的结果。

其他专家、学者们也大多认同原住民族的狩猎文化,如原民主委夷将.拔路儿与国家人权委员会高涌诚皆表示,文化权已属于宪法层次的保障,原住民族应有权利使用现代且安全的工具来延续传统文化。鉴定人蔡志伟教授也提到,其实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条到第23条就已赋予原住民族利用土地、使用资源的权利。鉴定人裴家骐教授则补充,国际上的研究发现,开放一定范围的狩猎反而可以促进野生动物族群的复育,但可惜台湾并没有狩猎的管理制度

庭末,审判长许宗力大法官谕知,本次释宪将于一个月内指定公告解释日期。(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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