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议题隐含的厌女症:会堕胎的都是坏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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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far转化社区联盟」理事长彭迦智提出「人工流产应于妊娠8周内施行」的公投提案,于23日举行听证会

堕胎议题一直都具有高度敏感性,纠结着宗教教义、伦理道德、女性权益等等,不乏大众的关注与讨论。大多数的讨论,似乎都是「女性的生育自主权胎儿生命权」两者之间谁比较值得保护、如何权衡。然而,堕胎议题真的可以被化约为女性与胎儿的战争吗?

禁止堕胎,目的惩罚「不洁身自爱」的女人

「女生爱玩就该负责」「没能力养就不要尝禁果」「容许堕胎会鼓励性泛滥」,每当讨论到堕胎议题时,这种言论不胜枚举。

这些反对人士潜台词是这样的:「女人的性,都应该以生小孩为最终目的。」但我们都知道性行为的目的,不是只有怀孕生小孩。

「怀孕」是女性发生性行为最直接的证据,也是专属于女性的责任。这个社会并不乐见女人有性,所以禁止女性堕胎能教训不洁身自爱的女人,还能高尚的用「保护胎儿」做理由,是最完美的惩罚了。

▲彭迦智。(图/翻摄自中选会直播影片)

如果堕胎只是为了「保护无辜的胎儿」,那么要禁止堕胎,最好的办法应该是将性行为限定在「愿意生小孩」的前提之下——这样的规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较为平等,因为同时拘束了男性与女性的性自主权。但没出现类似的讨论,就是因为这样的规范,对男性没有实益。毕竟承担怀孕风险的不是男性,那男性何必牺牲性自主来达到禁止堕胎的目的?

女性的性自主从来就该是堕胎权话题的一部分,因为女性如果无法避孕或堕胎,那她就没能掌握自己的性。

厌女的反堕胎者,都倾向于相信想堕胎的女性是「淫乱、肮脏、性泛滥」的坏女人,就算是性侵受害者也一样——美国共和党前众议院议员Todd Akin,甚至说过性侵很少造成怀孕,因为「如果那是真正的性侵,女性身体会有一套机制可以阻止它」。

女人是否可以堕胎,男人投票决定

无论是前阵子在美国阿拉巴马州,由25个白人男性投票通过的堕胎禁令,或是在台湾由男性提出的公投提案,放眼望去,推动法案或握有权力通过法令的人士,几乎都是男性。

更进一步说,在各个国家的政治场域中有权力可以订定规范法令的人,大部分都是男性。

这个问题的根源,是妇女难以参政。在任何攸关堕胎权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群立法者对女性的身体经验有多没有常识。我们很难期待,他们会知道(或者说是承认)有些人难以发现自己怀孕八周,是因为就是有女人的月经时常迟到、甚至不一定每个月都来月经。

一群没有子宫的人订立规则,告诉女性如何使用自己的子宫,难以有其正当性

当然,这不代表只有女性才能针对堕胎议题发言——毕竟女性的观点究竟能不能自动就是女性观点、能不能助于性别平等的达成,本身就是一个问号了,但无可否认的是,在堕胎议题讨论中,应该把相当大部分的话语权,留给具有女性经验、子宫的主人——女性群体

▼曾有一名摩洛哥记者蕾索妮被指控非法堕胎,被判入狱服刑1年,民众聚集在法院外抗议。(图/路透)

「我们该杀死那个胎儿,还是束缚那个女人?」

说到堕胎议题的争点,通常想到的都是「胎儿vs 女性」或是”pro-life vs pro-choice” 的两个持有极端并相反意见阵营,而美国法理学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其《生命的自主权》一书中对这样的堕胎正反论述提出质疑。

德沃金认为,传统的堕胎议题看似围绕着「权利」问题:胎儿是不是从受孕那一刻起,就是个具有权利和利益的无助小孩?

持有「胎儿有生命权」这种主张而反对堕胎,认为堕胎就如同谋杀一个成人,违反了人免于被杀害的权利,而高于一切胎儿的生命权凌驾母亲的身体自主权上——这样的论述看似简单,但其实我们如果进一步提出更多问题,会发现这样的立场要回答许多问题才可以到达,例如胎儿是人吗?那阻止受精卵着床是堕胎还是避孕?拥有生命权必然代表拥有不被杀害的权利吗?

然而德沃金引用1991年美国人生命团结组织的盖洛普民意调查与1990年美国天主教协会的民意调查,指出民众对胎儿具生命权存在着意见分歧。就算在最极端的情境中,能完全认同「胎儿自受孕起就是个人,拥有生命权,也就是拥有不被杀害的权利,因此凌驾母亲身体自主权」的论证、进而承认「胎儿如果危害母亲性命,在母亲与胎儿的生命权衡量下,母亲也无权剥夺胎儿生命」说法的人其实非常少。同样的,支持女性生育自主权的温和派也有可能主张为了女性身体健康,怀孕晚期应该禁止堕胎。

从而可以看出,在极端情境中仍能完全踩稳权利主张而支持或反对堕胎的人往往是极端少数,所以德沃金跳脱传统观点,提出非权利的讨论框架:无论对堕胎采取甚么观点,都是先预设人类生命有与生俱来、神圣的内在价值,而人们意见的分歧点是该怎么做才能保护这样的价值。

借用德沃金提出的讨论框架,承认无论是支持或反对堕胎,同身为人的我们只是在想,到底该怎么做才能完整诠释对生命价值的尊重,看似意见两极的阵营才能开展有意义的对话。

让女性自由决定自己的生命价值,就是尊重生命的价值

最后,回到政府介入管制堕胎,必须厘清的是,女性的怀孕生育是一项能力或资源,女性没有必须成为生育者的命运。也就是说,怀孕生子该是一项选择,而选择权专属于拥有这项资源、运用时承担风险与责任的女性。

所以国家的堕胎法律规定,也不该是为了建构出一个理想世界:女性先是生育工具,再来才是活生生的人。在那个世界,女性的命运就是怀孕生子,而伟大的国家为了人类种族延续与国家民族的利益来管理女性的生育。

「为了人类种族延续与国家民族的利益」,多么冠冕堂皇的理由。那难道女性不是国家的未来?会被强迫继续怀孕的女性难道不是占据了一半的人类群体?

立法的目的该是为了维护「个别女性如何诠释生命的神圣内在价值」之自由,也就是保护女性能做出她认为最能尊重生命价值的决定之自由,不是为了宗教因素、也绝不能是出于厌女症的症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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