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权判决争议的反思

(美联社)

最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书「初稿」被泄漏出来,显示这个保守派稳占6票的法院,将会推翻1973年承认「堕胎权」的著名判例「罗诉韦德案」!这显示美国保守派50年来的努力即将开花结果,也可让我们反思宪法解释的许多问题。

女性的「堕胎权」本就是极具争议的宪法难题,而不像言论自由、人身自由那样被认为是「普世人权」。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堕胎权」,因此这个权利如何导出,本身就是一大难题。而影响我国宪法最大的德国与美国法院,在面对「堕胎」时就有截然相反的见解:德国认为保护胎儿是国家的宪法义务,因此不能全盘放宽;美国则认定宪法保障女性有终止怀孕之自由。可见,如何看待「堕胎」这个行为,对于司法释宪机关是很大的挑战。

「推翻罗案判例」,从1970年代起,就成为美国保守派、共和党的一个最大公约数及政治动员的火苗。共和党与社会保守派把支持堕胎权的自由派、民主党打成破坏社会伦理、背弃上帝话语、杀害生命的坏蛋,同时,他们也批评做成与支持罗案判例的大法官,假宪法之名遂行个人价值观,违背美国的民主原则。

在此同时,保守派还致力于发展宪法论述,并试图改变最高法院的人员组成。保守派法界人士强调「司法自制」的概念,雷根总统以「保守派意识形态」为任命大法官标准,加上保守主义社团—联邦主义者协会一步步的扎根、宣导,使得反堕胎及「共和党总统该提名会推翻堕胎权的法官」,都成为保守派群众的「宪法信仰」。

到了川普,他个人言行其实令社会保守派很厌恶。然而,他提出一份让保守派心仪的「大法官名单」。而这个「法院中心」的选举策略,是他2016年胜过希拉蕊的重要因素之一!接下来,川普在短短的4年任期内,与共和党主导的参议院不择手段塞进了3名旗帜鲜明反堕胎的保守主义大法官,使得「保守派vs.自由派」的比例由原本的5:4微弱优势,变成6:3的明显差距!这也是保守派支持川普,对他欢呼赞叹的理由之一。

保守派现在有6票,而且人民从一开始就知道这几位大法官的「使命」(推翻罗案判例),更无须扭扭捏捏,左顾右盼。现在这么干,一点儿也不意外。

「反堕胎」运动的胜利乃是美国保守派法律运动累积的重要成果,与自由派在1954年打出「布朗判例」(打破公立中小学种族隔离)、2015年做成承认同性婚姻的「欧伯盖菲尔判例」一样,都是多年来的论述、诉讼、社会说服、政治动员,最终的累积成果。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其实只是最后一根稻草。它不只是一个判决,而是反映了政治力量的向量、累积总和。

美国保守派虽说「司法自制」,但其实运用司法来促进社会改变可是非常积极的。自由派大法官以往拥抱司法积极主义来改变世界,但今日看到,司法释宪这同一把剑,被对手拿来用,铁定心中五味杂陈。若你相信「司法积极主义」很正当,那这6位拿到人民「天命」的大法官,当然就可以变更前例,达成他们的目标,同时满足他们的支持者!自由派可以说法院可在宪法未规定的情况下,承认堕胎权及同性婚姻;那保守派上台了,也可改回来,不是吗?

在台湾,宪法学界以及当今大法官似乎也都很肯定「司法积极」。但我们该看清,这是一把双面刃,你能用宪法实现理念,你的反对方也可以。虽然大法官看来可以创造权利,改变世界,但大法官背后的时代趋势以及政治拉锯,才是真正引导宪法变迁的力量。有心实现宪法理念的社会运动者,可别只想着透过大法官打出全垒打,更要说服、改变这个社会,这样的宪法解释成果才是扎实的。(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