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美国堕胎法制翻转的司法反思(李念祖)

图为7月4日,堕胎权支持者在美国纽约举行示威游行。(新华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近日做成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一案判决,以6:3的多数宣告该院1973年的Roe v Wade以及1992年的Parenthood v. Casey两项先例见解错误,推翻人工流产是宪法保障的权利;是否及如何限制人工流产,从此由各州立法决定。

这是前总统川普任命3位保守派的大法官,改变了最高法院成员的结构与生态之后,最高法院决定推翻近半世纪前的重要先例。过去曾有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推翻了1896年的Plessy v. Ferguson,一改过去法院支持黑白隔离的立场,郑重宣告种族隔离违宪,彻底重塑了美国的社会面貌。现在Dobbs 案交由各州州法自由决定是否容许或限制人工流产,以为先例的论述错误;因为腹胎是潜在的生命,人工流产不是美国传统承认的权利。本案反对意见则以为此事应由女性自主决定,政府不能越俎代庖而将女性视为生产机器。美国新一波的社会冲突势将重启。

人工流产是否为宪法保障的权利,在台湾未像美国一样形成重大争论。Dobbs案除了是则吸睛的新闻之外,背后其实还有深层的司法哲学思辩,可供我国司法改革政策进行反思,就是先例遵从(stare decisis)原则的含义。

遵从先例,是英美法律传统上构成法治核心的司法惯行,「除非有绝佳的理由存在,不更动已经做成的司法决定」;为的是提倡不偏不倚、具有一致性与可预测性的司法,使得人们依法安排生活,成为可能。遵从先例不是绝对的要求,先例是否错误、应否遵从,都交由后来的法官独立判断。只是在后的法官推翻先例,例必详细交待足令信服的理由。认为先例无误而加以遵从,维持判决一致性,原属顺理成章;反之,推翻先例一旦缺乏足以服人的充分理由交代先例有何错误、为何必须改变,将只予人司法恣意的印象,必将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双重毁损。

美国最高法院前次以Brown一案推翻先例,指出种族隔离就是种族歧视,严重违反种族平等,理由相当充分,一般多以为是自由派法官持司法积极主义(activism)的结果。保守派的司法态度通常与此相反,采取司法极简主义(minimalism) ,基本上以为司法审判只要处理足以决定个案是非的关键争点即可,反对司法积极推动翻转社会的宏观性政策变动。

这次Dobbs案推翻先例,双方竟然立场反转,保守派法官改采积极主义,硬将社会塞回历史;自由派法官则宁可维持现状,反对轻举妄动。至此不难发现,司法积极主义与极简主义其实是站在遵从先例原则的两端。推翻先例的是积极主义;遵从先例所采取的则是一动不如一静的司法极简态度。

值得注意者,遵从先例与否,既由后案法官自主决定,司法独立,并不当然指向拒绝遵从先例的司法积极主义。后案法官深思熟虑之后选择遵从前例,是一种司法谦抑,不仅因为同意前例的判决理由,每也考量到司法的可预测性、安定性与公信力具有重要性。关键并不在于积极主义与司法极简主义孰更正确,而是在于有无足以服人的判决理由,交代先例存在必须纠正的错误。

或可借由台湾的法制来思考这个问题:我国《刑法》上设有堕胎罪,过去10年间成罪的不足5例。而《优生保健法》则规定,配偶双方同意「因怀孕或生产,将影响怀孕妇女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可由合格医师施行人工流产。既经双方同意即可人工流产,已难解释腹中之胎享有生命权。美国限制堕胎的州法也不乏类似的规定;使用保障腹胎生命做为限制女性人身自主以及推翻先例的理由,不免显得薄弱。Dobbs判决已然受到广泛质疑,司法换人就立即推翻先例,是司法恣意而非依法判决。既否定了女性久受承认的人身自主权利,也已破坏法的可预测性与安定性;美国最高法院的公信力因此受到重挫,并不令人意外。

将Brown与Dobbs案对比的启示是,判决理由要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司法独立与遵从先例之间才能取得均衡,维持司法公信力。毕竟,具说服力的判决理由才是司法公信力的终极凭仗。(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