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十八岁投票权 回头立法仍不迟(李念祖)
十八岁投票权立法院舍修法之易而就修宪之难,似乎只是企图修宪,且连理由都懒得写,草率的态度不免启人疑窦,背后是否另有政治算计。(图/本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选择循修宪的方法促成18岁有选举权,从一开始,就该知道不易成功;就该认真地进行论述说服。糟糕的是,从一开始,论述就有错误,或者说,根本缺乏论述。
不妨从一个论述讲起:「18岁的人没有投票权,宪法已经超过75年没有修改了。」
这只是强调修宪重要,却全未说明为什么18岁该有投票权。问题并不在宪法有多久没修改了;而在自以为是地认定宪法禁止18岁投票。其实宪法说的是「国民年满20岁有依法选举之权」;因为制宪当时《民法》规定20岁成年,成年人就该有投票权,才是宪法如此规定的原因。宪法规定20岁有选举权,防的是法律要求满30岁才能投票,怎可任意说成宪法是在禁止18岁的成年人有选举权?
2021年立法院已经修改《民法》,将成年年龄下修成为18岁。立法院既然改了《民法》,就该同时修改《选罢法》,规定18岁的成年人有选举权才对。宪法的规定,不会构成阻碍;因为宪法并未禁止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而享有选举权。
立法院却见不及此,不但未同时修改《选罢法》,反还提出修宪案,不只将选举年龄调整为18岁,还将被选举权的年龄,也从宪法规定的23岁一起改为18岁,这就忽略了选举年龄与被选举年龄不是一回事。比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新住民有选举权,却又限制他们担任公职的被选举权,就是一例。竞选公职是在争取获得统治权力的位置;宪法才会限制被选举年龄高于选举年龄。立法院提议修宪一并调整为18岁,若不提供足够的理由说服选民,自会增加通过的困难。
民主宪法,反映的是国民总意;修宪,原是国之大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的立法院提议修宪,则是代议士面对全体公民,请求主人们投票复决其提案。即使是所有的政党一致同意提案,也须详细说明理由,由选民们基于主权在民的原则,循直接民主展现公民意志,做成最后的决定。宪法增修条文规定修宪的门槛为,有效同意票超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立法院必须了解,这是要求修宪应经全体选民过半数同意,以求程序慎重的意思,完全符合民主原则;既服从多数,也尊重少数。
其实立法院能够通过任何一项修宪提案,都需要超过3/4的同意,也就是必须得到各主要政党一致的支持才行。如有任何主要政党反对,立法院都不容易通过一项修宪提案。反过来说,也决不能因为各主要政党都已同意,就说人民必须同意修宪。即使未能跨过全体选民过半数同意的门槛时,也不该轻率指责修宪门槛过高。道理十分简单,我们是民主国家,不是党主国家;非由政党协商决定一切。主要政党都表支持,毋宁只是交由人民投票决定的前提条件,不是非修宪不可。
偏偏这次立法院提出的修宪案,完全没有交代任何的提案理由,这不但显示了立法院中各政党的傲慢,更显示立法院不知正当程序为何物。立法院提出修宪案连理由都没有,选民如何知道立法院为什么要提案?又如何权衡利弊以决定是否同意?公民投票的选务公报上虽然载有行政院提出的说明,但行政院不是立法院,也不能代尽立法院说明理由的义务。反倒是立法院舍修法之易而就修宪之难,似乎只是企图修宪,不像是真的认为赋予18岁选举权有多重要。连理由都懒得写,哪里是为年轻人争取参政权?草率的态度不免启人疑窦,背后是否另有政治算计。
立法院不懂得认真对待宪法,不认真行使职权,也不认真对待选民,应该完全承担这次公民投票修宪失败的责任,也没有资格怪罪符合民主原则的修宪门槛。事实上,这次有超过500万的选民明确表示反对立法院的修宪提案,是个不可忽略的现象。他们给予不认真的立法院一次教训,也只是刚好而已。立法院,还有立法院的主要政党们,咎由自取,怨不得人!
果真认为18岁该有投票权是个重要议题,根本就不该舍易就难,选择修宪。现在,回头立法仍然不迟。立法院应向选民谦卑道歉,诚实告诉国人,成年人都该有选举权,《民法》既已改为18岁成年,其实无须修正宪法,只要立法院修改《选罢法》,满18岁的公民就可以投票。现在就努力,18岁的年轻人后年投票选总统,也还来得及!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