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双重处罚威胁仍在 大法官为德不卒(李念祖)

图为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宣读第801号解释。(林伟信摄)

《社会秩序维护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之行为,涉嫌违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处理法者,应移送检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办理。但其行为应处停止营业、勒令歇业、罚锾或没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规定处罚。」

桃园地院陈逸伦法官因审理案件常遇到一事两罚的问题,例如一案涉及当事人打架互殴,可依《社维法》罚锾,同时又因此条规定被控伤害罪而得由检方侦办。于是声请大法官解释宪法。

大法官上月做成了释字第808号解释,认定《社维法》此条规定:「关于处罚锾部分之规定,于行为人之同一行为已受刑事法律追诉并经有罪判决确定者,构成重复处罚,违反法治国一罪不二罚原则,于此范围内,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宣告法律针对同一行为同时加施刑罚与行政罚,不符合宪法上一罪不二罚原则而构成违宪,是释宪史上的首次,也为遏止刑罚与行政罚的功能界限始终混淆不清,以致侵犯关于正当程序的基本权利,跨出了第一步,值得肯定。

大法官依《社维法》的立法意旨以为,此法规定的各种违法行为是轻罪,其处罚就是较轻的刑罚,如一行为已受刑事追诉定罪,再依《社维法》处以罚锾,即是一行为而两罚,应属违宪。此一结论无误,但也还有盲点存在,似乎放过了问题的症结。

最大的盲点,在于未能厘清,宪法上一事不两罚原则,应该重在提供程序性的保障,并非只是着眼于处罚内容的轻重,也不仅仅是为了诉讼程序的经济考量而已。

刑罚或行政罚的加施,不仅是产生惩罚的后果而已;程序一旦发动,追究责任的过程对于当事人而言,可形成心理及生活上的不利影响与明显威胁。

如果同一件事,公权力一再发动究责惩处的程序,即便每次都是判决无罪或者不予处罚,对于当事人也足以构成重大折磨。此一原则的原名是在避免双重威胁(double jeopardy),其故在此。

在大法官过去的解释中,曾经正确地标明此为一事不二罚原则,而最近的解释却又使用一罪不二罚或是一行为不二罚的词汇,大幅收缩了此一原则讲究正当程序的范围,实已形同倒退。因为重点不在于什么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问法律处罚人民的目的为何。

刑罚的正当目的不外预防吓阻与教育教化,也常带有隔离与道德应报的作用。行政罚呢?如果也和刑罚一样,当然不该只因名称改易(刑罚或行政罚;罚金或罚锾),即可重复处罚。

如果行政罚的目的与作用与刑罚有所不同,不但应在法律之中明白显示与刑罚不同的处罚目的,立法院也该采取具体的方法,避免针对同一椿事件使用不同的究责程序,对于当事人形成不该存在的双重甚或多重的威胁。

例如大法官以为,勒令歇业的行政罚可与罚金的刑罚平行发动,并不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但是为何拆分成不同的处罚程序而形成当事人的双重威胁?为何不能交付同一个法院的司法程序,针对同一起事件同时课以罚金与勒令歇业?何况勒令歇业严重侵害营业自由,有何理由排除刑事程序所要求的事前法官保留原则?都是现行法制长期存在的盲点,显与正当程序有亏。

其实,问题的症结就是,不同的惩罚程序形成程序反复的双重威胁,是误用公权力;立法者却怠于设法避免。司法者岂可吝于矫正或竟以之为理所当然?解释宪法而又为德不卒,令人扼腕!(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