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修法打房 也应考虑税改(李念祖)
《平均地权条例》21日初审过关。(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立法院正在讨论修正《平均地权条例》,主题是如何控制房价。房价的高低与土地的价格息息相关;多年以来,有一条宪法的规定是否得到了正确的认识,与土地、房屋的价格问题密不可分,需要重新审视与思考。
「平均地权」4个字,写在宪法第142条;宪法第143条第一项则规定了平均地权的基本办法:「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此中提到了几件事,第一、土地的原始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一般将之理解为「国有」);第二、应该制定法律,使得人民可以从国家处取得土地所有权。土地既然可以私有,自也有土地交易的自由市场存在;第三、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第四、政府得照价收买。宪法此条需要厘清的是,什么是「照价纳税」?
现行税制将「照价纳税」解为缴纳土地税,其中分为土地增值税(《土地法》第176~184条)与地价税(《土地法》第167~173条),还有土地改良物税(土地改良物税,就是建筑改良物税;《土地法》第185~190条)。现行地价税,是以法定地价数额的千分之15(1.5%)为基本税率;法定地价是土地所有权人依《土地法》所申报的地价。土地增值税是直接税;地价税与土地改良物税则是间接税。
问题是,宪法第143条说「照价纳税」,指的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呢?像是地价税与土地改良物税是财产税,是间接税。间接税的特性是税款转嫁,最终的纳税者是消费者。以每年定期课征的地价税为例,土地转手时卖主通常都会计入其取得成本,而将之转嫁由买主负担,这就注定会垫高土地交易的成本,可知地价税其实是与平抑价格反其道而行的税制。
宪法143条规定照价纳税的目的既然是要防止土地价格过高,「照价纳税」,可以是直接税,像是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土地增值税),但不该是可转嫁的间接税,如地价税、土地改良物税、房屋税(皆是财产税)。就像开征房产奢侈税来抑制房价,固然会增加税收,但久之必然发生转嫁成本的效果,反而会回头擡高房屋巿场价格。间接税的真正功用,其实只有财政税收,不是平抑物价的正确财政手段。
取得财产,常是从税后所得交换而来,财产主已经缴纳了所得税;以交易资产为业的人,还要缴纳营业税。在课征所得税后再就财产主拥有的财产(如房屋或土地)每年课征财产税(现制房屋税税率是每年1.2~3.6%),不啻要求财产主定期将财产的部分价值换成税款缴给政府。课征财产税的理由,在财政收入本身之外,学理上常说是预期财产将来的获益可观,其实就是预先征收的财产利得税或是所得税,在财产主还没有进行财产交易实际、取得收益之前,年年预先征收利得税或是所得税,将会促使财产主进行交易实现其利得,以免财产的净流失。(此时课征增值税还会有双重课税的问题。)刺激进行或增加交易,既造成转嫁成本,也会刺激市场价格上扬,只会削弱而不会达到「抑制市场价格」的政策目的。
平均地权的一个道理是所谓的涨价归公,也就是防止土地价格飙涨,以「照价纳税」作为平抑土地价格的财政手段,即该课征直接税,而非地价税或土地改良物税这类刺激土地涨价的间接税。间接税不能达成抑价的目的,并不是合目的的手段。国外立法有以使用规费而非间接税或财产税的手段打房,只增加住户难以转嫁的使用或持有成本,却不致增加房屋的交易成本,可以对照参考。
立法院修正《平均地权条例》以「打房」,是否也应同时考虑地价税、土地改良物税,乃至房屋税是否具备合目的性与合宪性而改弦易辙呢?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