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处罚「谣言」立法复辟,严重违宪!(李念祖)

2021年4月1日,陈姓OL在IG上发布高雄某大学有交换学生未满14天居家检疫的不实谣言,遭警方依违反社维法送办,高雄法院审理后开罚8千元。(图/中时资料库)

《社会秩序维护法》的前身,是曾被大法官五度宣告违宪而走入历史的《违警罚法》。然而,《社会秩序法》至今保留了若干《违警罚法》遗留下来的恶劣规定,第63条第5款:「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就是其一;近年来俨然成为网路「查水表」的法律依据,余害犹存。

戒严时代就常被在野党批评,威胁言论自由的制裁「谣言」立法,近年来不但像传染病一样繁衍,进入至少6项其他的行政管制立法,而且经常用来管制政府看不顺眼的网路发言,愈演愈烈。2016年以前,每年法院都只出现个位数的案件。2017年翻成两位数字,次年又再翻倍,2019年则已过百,2020年的上半年更是累积了200余件。历年来法院判决不罚的案件,都在半数以上;2020年更达到8成。此中足以显示司法独立以及行政部门执法失当的程度。但是,迄今仍未出现法官挑战此项规定违宪,声请大法官解释,却也值得思考。

这条法律为什么会违宪呢?道德其实很明显。字典上「谣言」一词的解释有二,一称道路传闻之言为谣言,一称虚构之言为谣言。《社维法》规定的立法理由则是:「谣言,乃无事实根据凭空捏造,无的放矢之谓。」若是以为谣言就是「不实陈述」,法律何不直接使用「不实陈述」呢?为何偏好「谣言」这个定义飘摇的词汇呢?

此中有个立法的机巧。谣言是未经证实的传闻、推测甚至是尚未发生的预言,未必是不实的话语;但指控造谣则是自动将之当成不真实的言语。其不同之处,追诉者指控他人说话不实,必须担负举证责任;但此法所限制的不是「不实」的言论,而是「无事实根据」的传言;指控他人造谣,乃无须证明其发言不实,却转而要求发言者负责证明所言的事实根据。由「谣言」取代「不实」作为法定的构成要件,于是暗地里移转了举证责任。

说穿了,「谣言」一词远较「不实言论」广泛、模糊,根本无法界定什么是谣言,一旦控方提出指控,说话者就有受到制裁的高度莫名风险。此法可让指控者从心所欲地选择想要指控的对象;即使是3天拘留,也足以形成高度的寒蝉效应,正是其所以违宪的缘故。

不仅如此,此法所谓「影响公共安宁」之意何指,一样不甚明白。引起注意、引发论辩、招来反驳,算是影响公共安宁吗?常见的指控还有动摇民心士气、导致恐慌不安等等,但都是过于抽象,存乎指控者一心的主观形容词,同样会形成高度的寒蝉效应,司法审判上也难以形成可以操作的判断标准,其实已是一望可知违宪的立法。

极高比例的法院判决拒绝处罚遭到指控的「谣言」,十分可喜;但这样的统计数字,已足验知寒蝉效应的存在;历年来都有超过半数的人可能因为「散布谣言」的不当指控而强制噤声或是自我剪裁。执法标准不明,所对付的必然就是引起主政者不悦不快的异见声音,其结果就会是回头走向一言堂的社会。

像这样从戒严时期就已存在的制裁谣言恶法,直到今天都还极受执政者青睐而舍不得放手,继续成为打压异见言论的渊薮。即便法院判决不罚,司法程序本身,也将因指控的发动而自动形成寒蝉效应的生产环节。究竟何时才能出现,洞穿违宪恶法本质的司法慧眼,一举发动解释宪法声请的程序,彻底终结去而复来、助长滥权执法的制裁谣言恶法,不使继续肆虐呢?

(作者为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