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腾思潮》堕胎自由入宪!法国创举的观察与省思(陈淳文)

法国国会议员4日召开国会两院特别会议,正式通过「自愿终止妊娠」入宪案。(新华社)

在胚胎或胎儿于母体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状态的期间内,透过人为手段,使胚胎或胎儿及其附属物排除于母体之外,蓄意终止妊娠的行为;法国法称为「自愿终止妊娠」(l’interruption volontaire de grossesse, l’IVG),我国刑法称为「堕胎」,优生保健法则称为「人工流产」。2024年3月8日法国将女性自愿终止妊娠的自由写入宪法内,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宪法条文保障堕胎的国家。

自总统以降,法国各界菁英,尤其是女性团体,率皆以此自豪;并认为法国因之再次扮演人权先锋的角色,传递普世价值,成为各国的榜样。在分析法国此举的实质意涵与检讨之前,先简介法国现行法有关堕胎的规定。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法国此次将自愿终止妊娠入宪的修宪行为,对现行法完全没有影响;政府与国会也没有必要因为通过此项修宪而必须修改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反对者与批判者皆认为修宪多此一举,甚且扭曲宪法本质。事实上,早在1975年由女性部长Simone Veil推动有关自愿终止妊娠之法律的违宪审查案,法国宪法委员会在本案决定中就将自愿终止妊娠之自由与1789年人权宣言第2条相连结,视其为宪法所保障之自由。

修宪完全不影响现行法 被批为多此一举

不过,该项自由必须与「任何人自生命一开始即应予以尊重」之原则相互权衡,同时也必须尊重医疗人员之良心与信仰自由。基此,在女性处置身体之自由与保障生命权及尊重良心及信仰之自由三者相互权衡之下,法国现行法规定:除因医疗或健康理由而无时间限制外,自愿终止妊娠得于受孕后十四周内为之;其相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给付,但医疗人员得基于其良知或信仰自由拒绝实施人工流产。

该法案的主要倡议者Simone Veil在1974年11月26日于国会中的著名演说中即清楚表示:「堕胎必须是例外,是找不到任何其他解决方案的最后手段。」此外,将堕胎合法化的前述1975年法律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说:「法律保障对所有人之生命自其起源即应予以尊重之原则,仅在必要情况下,且依本法所规范之要件,方得限制前述原则。」换言之,该法的核心精神就是:保障生命是原则,堕胎是不得已的例外。

从1975年法律将堕胎除罪化开始,法国法一路放宽相关限制。如允许人工流产的期限从受孕后十周内,延后至十二周,最后延长到现在的十四周。「怀孕导致女性陷入困境」之容许堕胎要件,已于2014年被删除。未成年人堕胎不再需要父母事前同意,现已可自行为之。而原本规定的「七天思考犹豫期」,亦于2022年修法删除。若就孕妇、胎儿与医疗人员这三个关系人而言,法国现行法充分扩张女性之自由,但对于胚胎及胎儿的保护几乎不存在,仅余医疗人员的良心与信仰自由仍受尊重。

从2024年3月写入法国宪法第34条第18项的条文内容来看:「保障女性行使自愿终止妊娠之自由的相关条件,以法律定之。」可以说是将现行法律条文之规范精神予以宪法化,并没有在实质上增加任何新东西。故反对者或批判者认为此举毫无必要。

但倡议者却认为:一旦入宪后,女性的堕胎自由即不能以立法方式予以废除;甚且在宪法条文明确使用「保障」与「自由」等字眼的情况下,想要再透过修法限缩此项自由,即会落入违宪状态;除非再透过修宪途径方能予以改变。

从1990年代迄今,法国每年的人工流产人数都在22万人左右,堕胎与出生约1比3,2022年则跃升至242997件,堕胎与出生比变成1比4。法国每年出生新生儿六、七十余万,平均每个女性生1.68个小孩,有14.15%的女性没生小孩。法国的出生率是欧盟最高,也是西方国家中最高。但2023年的新生儿约678000人,与2022年相比下降6.6%,此出生率下降的趋势,已经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回到此次修宪,如前所述,在法律实质面上并无新意。宪法所保障的各项自由与权利本可能相互冲突而须相互权衡,立法者亦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限缩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或权利。

法国宪法委员会早自1975年起,已经在法律违宪审查过程中将自愿终止妊娠自由视为是宪法所保障之女性自由权的一部分,也就是个人自由权的一部分;而今在宪法上特别将自愿终止妊娠单独列举,并无必要。这就如同「个人自由」当然包含个人处置其身体之自由,而个人处置身体之自由,自然也涵盖透过人为医疗技术自愿变更性别之自由。

回避公民复决的政治操作

然宪法殊无必要在已保障个人自由之外,再将「变性自由」或「变性权」单独列举。而即便宪法保障变性自由,也必然会透过法律进一步规范其相关要件。这也就是反对者认为这种特别突显之单独列举方式,仅有象征意义而无实质意涵;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宪法之本质。

再就修宪程序而言,法国宪法第89条第1项规定总统及国会皆可发动修宪,同条第2项规定原则上修宪案经公民复决后通过。不过,同条第3项则规定:若是修宪计划由总统启动,修宪法案系由内阁所提出,则总统可以决定以召开国会两院联席会议的方式取代公民复决。

本案原由在野党提出修宪主张,后经国会启动修宪程序,且总统马克宏及其执政党对此修宪案原本持保留态度。马克宏先后在2018年与2021年针对国家组织改革与环境保护等议题发动修宪而最后遭国会否决,其声望深受打击;而此针对堕胎的修宪案从来就不在马克宏的施政规划中。

然因2022年夏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堕胎议题交回各州自决,部分州开始严格限制人工流产,被女性团体批为人权倒退。此促使法国女性团体及在野左派凝聚动能,提出堕胎入宪之主张,迅速蔚为风潮。为了避免因国会启动修宪而进入公民复决程序,马克宏被迫改变立场,在2023年妇女节首次表示支持修宪主张,其政府终于在2023年年底正式提出修宪法案,将原由国会发动之修宪案改为由总统启动之修宪案。

既然在法律上并无实质意义,修宪所为何来?首先,即便民调高达八成支持此项修宪案,政治菁英仍不愿将其交付公民复决。这是减少社会成本,回避民粹祸国的手段;还是根本不信任人民的民主倒退?如果诸如有高度社会共识的议题、人权议题,乃至外交、国安议题,都不应交付公投,那公投还剩下什么?法国是一个天主教国家,自其堕胎合法化以来,人工流产的主要障碍就在多数私人诊所以及不少医疗人员不愿实施堕胎手术。

此次修宪若是透过公投途径,可能让天主教团体与右派保守份子重新集结并凝聚力量;社会可能再次分裂,甚至激烈对抗,这是总统与执政党所不乐见的。但就算蓄意跳过公民复决,重大社会争议不会因政客们的表面共识而化于无形;潜藏积蓄的反弹力量会在任何可能的时机迸裂涌出。

就法国的政党结构而言,可简化地分成三大块:极左与左派是一块,马克宏及其执政党居中,右派及极右派是另一块;目前法国也属国会三大板块不过半的少数政府状态。此次修宪最早于2018年由极左派倡议,右派,特别是极右派,在美国反堕胎风潮再起后,对堕胎入宪虽不强烈反对,但也表现地相当消极。

民主胜利的欢呼声中潜藏着极右派即将掌政的无奈

马克宏的转向短期并不能提高其声望,因为修宪成功并非因其致力推动的结果;就长期而言,也不能为其留下历史定位。这就如同在法国谈到废死,大家只会将长期致力推动废死的Robert Badinter以及其在1981年的国会演说,视为是废死的代表性人物与经典文件,而不会记得是席哈克总统在2007年将废死入宪。

原因很简单,法律既已无死刑,废死是否入宪已经没有那么重要。从过去,现在到未来,法国人谈到堕胎合法化都只会想到Simone Veil,马克宏无法收割他人多年奋斗的成果。反之,此次修宪案的成功,表面上看是各党各派都臣服于普世价值之下,少有人敢公开反对。但实际上是否因之而更加刺激右派及极右派?强化他们的凝聚力与反噬力?

总统及执政党无法收割成果,左派势力虽因修宪成功而大获鼓舞,但从目前各项民调分析来看,下次2027年的法国总统大选,极右派胜出的机会甚高。此次修宪成功很可能是帮助极右派取得总统大位的重要助力而非阻力。

本次修宪令人再次看到政客们充满算计,把宪法与修宪作为动员与强化支持的工具;但又畏惧公民亲自检视修宪内容而回避公民复决。高悬理想的女权运动者无视宪法本应简约的特质,以及宪法解释带动宪法变迁与权力部门相互动态发展的可能性,不惜以可能弱化或扭曲宪法为代价而追求虚无的象征意义。诸如「民主的胜利」与「人权的提升」等欢呼声充斥盈耳,而专业与诚实的学者诤言则被淹没在从众与媚俗的媒体舆论与菁英论述中。

尽管如此,法国仍守住民主法治的底线。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所有重要公共决策与重大社会争议议题必须经过民主审议,须经由国会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不论是堕胎合法化、废除死刑,乃至同性婚姻的决定,法国的经验是必须经过国会,且也只能由国会决定;甚且应辅以公民复决。

其次,为落实民主课责与制衡机制,如果未经政府提案,就必须透过公民复决来补强其民主正当性。这是法国修宪条文之规范精神,亦是本案为避免公民复决而改由政府提案的理由。最后,社会多元的声音必须被充分保护。即使主流声浪再强大,也不能出现完全压制不同意见的情况。

基此,媒体的独立与公共意见领域的多元化,成为民主法治体制所不可或缺的基石。就本案而言,虽然支持修宪的声势浩大,但反对的声音尽管微弱,仍清晰可辨。虽然支持入宪的议员系压倒性多数,但本案仍经国会两院充分审议与辩论。修宪成功后,倾左的大报世界报称此为「人权的历史时刻」与「民主的重要时刻」,但倾右的费加洛报则称此为「历史的装饰」与「不意外的胜利,微弱的政治获利」。两大报各自表述,而非同声齐贺。

修宪不应成为动员工具 争议应经国会议决

反观我国,2014年的两岸服贸协议争议,当时立法院尚未完成审议程序;反对者即以多数党必将通过该案为由而强行占领立法院。当时的媒体亦几乎一面倒的全力力挺太阳花。依此见解,今日法国极右派亦可轻易发动数十万人攻占国会,以阻止堕胎自由入宪。再以同性婚姻为例,当时行政院本身并未提案,系以立法委员提案的版本进入立法程序。然在国会尚未完成实质且充分审议之前,大法官即做出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不论是以街头民主取代国会审议,还是司法权过早介入,决策竟非出于国会的情况,皆难谓符合民主法治精神。

此外,在政府对媒体严密监管与广告收买,以及网军肆虐的情况下,对于媒体独立与多元意见之维护,更难予以期待。最后,我国宪法增修条文强制修宪案必须交付公民复决,且通过门槛较高;此强制规定抑制政客们利用修宪作为其动员与强化支持之工具。正因如此,政客们高声疾呼修宪门槛太高,各种谴责修宪规定之声不绝于耳,也就不足为奇了。(作者为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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