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读判决/立法院调查权的行使 发生争议怎么办?

▲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可以调查的对象或事项,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图/记者屠惠刚摄)

● 作者/一起读判决

在释字585号中,大法官说,立法院为了行使宪法赋予的「立法职权」,自然就会有一定的调查权,主动获得行使职权的相关资讯,以善尽民意机关的职责,立法院调查权是立法院行使职权的「辅助性权力」。但基于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立法院调查权可以调查的对象或事项,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首先,调查事项必须和立法院行使宪法赋予职权有重大关联。其次,如果是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宪法职权,就不是立法院可以调查的范围。再者,行政首长基于行政权,对于可能影响或干预行政部分有效运作的资讯,有决定不公开的权力,这是行政权本质所具有的行政特权。立法院在行使调查权时,如果涉及此类事项,应该适当尊重。

遇到具体案件争执 可用2种方式处理

如果遇到具体案件,就调查事项是不是上面提到的限制有争执的时候,也就是不是其他机关独立行使宪法职权的范围,是不是行政特权的范围的时候,可以用2种方式处理:

第一,合理的途径协商解决。第二,以法律明定相关要件及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

先前修正通过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8章是关于调查权之行使,其中第45条规定:

第1项,立法院为有效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得经院会决议,设调查委员会,或得经委员会之决议,设调查专案小组,对相关议案或与立法委员职权相关之事项行使调查权及调阅权。第2项,调查委员会或调查专案小组得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并得举行听证,要求有关人员出席提供证言及资料、物件;听证相关事项依第九章之一之规定。第3项,调查委员会之名称、调查事项、目的、方法及成员人数,由 #院会议决 之。调查专案小组之名称、调查事项、目的、方法及成员人数,由委员会议决之。也就是说立法院可以设委员会,也可以让委员会设调查小组来行使调查权。

立法院调查权 大法官这样说

这个条文送进宪法法庭后,大法官说:

第一,立法院调查权是立法院的权利,应该由立法院自己行使,所以第1项关于经由「委员会」决议,可以设调查小组的规定,违宪。第二,立法院只能在和「宪法职权行使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之事项」,且「有调查之必要」,才可以设调查委员会。如果没有特定议案而只是和立法委员职权相关事项,不符合成立调查委员会而行使调查权或调阅权的要件。第三,第2项提到的调查委员会可以要求政府人员出席提供证言,但要求政府人员提供资料、物件,必须经过院会决议,授权调查委员会行使部分违宪。此外,对人民的要求,因宪法上并没有配合立法职权行使而提供或作证的宪法义务,立法院授权调查委员会得一般性、概括性要求人民配合,违宪。第四,院会决议的调查事项、目的跟方法,需要具体明确,以利判断调查权的行使,是不是符合上面提到的「宪法职权行使之特定议案有重大关联之事项」,且「有调查之必要」要件。第五,585号解释提到发生争议有两种解决方式:合理的途径协商解决,或以法律明定相关要件及程序,由司法机关审理。

这次的宪法判决,大法官说当立法院设调查委员会,经其他宪法机关(比如总统、行政院)以权限争议而反对时,应该尽可能协商解决或其他宪法途径处理,协商没有结果时,「立法院」可以依照宪法诉讼法第65条关于「机关争议案件」处理的方式,向宪法法庭声请判决。

在协商好或宪法法庭判决前,立法院不能行使调查权。判决理由表示立法院做为发动宪法职权的一方,可以声请宪法法庭为机关争议的判决。

▼在协商好或宪法法庭判决前,立法院不能行使调查权。(图/ETtoday资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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